为畅通社会公众参与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管理渠道,提高社会公众参与热情,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相关行政违法行为,规范行政管理秩序,加大行政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研究起草了《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公示期内若有意见建议,可书面或电话反馈至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公示日期:2024年8月7日至2023年9月6日
联 系 人:黄自立
联系电话:028-68962956,13881809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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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彭州市天彭街道四通西街38号
特此公告。
附件: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8月7日
附件
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举报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畅通社会公众参与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管理渠道,提高社会公众参与热情,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相关行政违法行为,规范行政管理秩序,加大行政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彭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依法举报违反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农业、自然资源及水务等6个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相关管理秩序,且经查证属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以及由公安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除外)的违法行为,在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综合执法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市综合执法局将予以举报人相应物质奖励。
彭州市纳入综合行政执法涉及的其他日常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在受理上述6个领域举报线索经初查后移送市综合执法局,适用普通程序查证属实的行政违法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纸质信件、网络平台(微信、微博、抖音等)、现场来访等多种方式向市综合执法局举报违反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相关管理秩序的行政违法行为。
举报人可实名或匿名举报。实名举报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市综合执法局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
第四条(举报查处) 市综合执法局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核实所举报违法行为的真实性,对确认属实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五条(奖励条件)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且纳入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范畴;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的违法事实或违法犯罪线索;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综合执法局或其他行政机关掌握;
(四)同一举报未获得其他部门奖励;
(五)举报内容经市综合执法局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不予奖励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市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或依照法规、规章、规定负有法律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举报人举报前,市综合执法局或其他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或已掌握违法行为线索的举报;
(三)举报人未按照实名举报要求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或未按照匿名举报要求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市综合执法局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的;
(四)侵权违法行为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五)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除外);
(六)有任何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
(七)举报人以引诱方式或其他违法手段取得他人违法犯罪相关证据并对其进行举报的;
(八)内部举报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捏造虚假举报材料并举报该行为的,以及内部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已被政府部门、新闻媒体、社会媒体及自媒体等曝光的;
(九)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举报奖励管理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七条(奖励标准) 对依法给予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违法行为,由市综合执法局根据举报的具体情况按以下标准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并可以协助查办活动的,罚没金额1万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500元的奖励;罚没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的奖励;罚没金额5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的奖励;罚没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的奖励;罚没金额50万元以上的,给予举报人1万元的奖励;
(二)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并可以协助查办活动的,罚没金额1万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300元的奖励;罚没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500元的奖励;罚没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的奖励;罚没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的奖励;罚没金额50万元以上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的奖励;
(三)提供被举报方的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的,罚没金额1万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200元的奖励;罚没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300元的奖励;罚没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500元的奖励;罚没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的奖励;罚没金额50万元以上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的奖励;
(四)无罚没款的案件,按前述三种举报情形界定标准,由市综合执法局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金额分别最高不超过1万元、5000元、2000元;
(五)市综合执法局已经实施行政处罚或者未实施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前述(一)至(四)项的规定对应给予两倍奖励,奖励金额分别最高不超过2万元、1万元、4000元。
第八条(奖励原则)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经依法查处举报属实的案件,符合本办法规定,能够提供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三)两人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同一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的行政部门举报的,不给予重复奖励;对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
(五)同一案件并处两种或两种以上形式的行政处罚的,按本奖励办法规定的对应奖励金额高的标准给予奖励。
(六)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执法过程中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第九条(奖励程序)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在举报查处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由市综合执法局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举报人享有获得举报奖励的权利,并做好相应记录。
(二)举报人应当自被告知其享有获得举报奖励权利后及时填写《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举报奖励申请表》,并向市综合执法局提出书面的奖励申请。市综合执法局依据举报人奖励申请,启动奖励程序。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举报人自被告知其享有获得举报奖励权利之日起60日内未提出书面的奖励申请的,视为主动放弃。
(四)市综合执法局应当在收到奖励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举报奖励标准和奖励金额等进行审定,并将举报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
(五)举报人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在奖励决定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综合执法局提出复核申请。市综合执法局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告知举报人复核结果。
(六)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向市综合执法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实名银行卡卡号,领取奖励;匿名举报人由本人向市综合执法局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以及领取奖励银行卡卡号,经市综合执法局核实身份后,领取奖励。举报奖励复核的时间不计入该期限内。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励的,视为主动放弃。
第十条(委托代领) 举报人委托他人代领举报奖励的,受委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举报人或受委托人实名银行卡卡号。
匿名举报人委托他人代领举报奖励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供举报人身份代码和举报密码。
第十一条(资金保障)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予以保障,奖励资金的具体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市综合执法局应当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申报和发放管理,严肃财经纪律。
第十二条(保密制度) 市综合执法局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信息。
第十三条(档案管理) 市综合执法局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
第十四条(不实举报)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 或伪造材料、隐瞒事实,或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或者市综合执法局查实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市综合执法局有权收回其已领取奖励奖金,并按规定退回财政。举报人存在上述情形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五条(监督管理) 市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资金的;
(二)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十六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内部举报人是指违法主体的内部人员。内部举报人在举报时提出举报奖励诉求的,除本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劳动合同或社保缴费证明等能证明其内部举报人身份的相关材料。
除本办法另有明确规定外,本办法所称“以上”均不含本数,“以下”均含本数。
第十七条(解释) 本办法由市综合执法局会同市财政局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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