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所有猪只必须在出生后90天内完成个体登记(上传至省畜禽遗传评估中心),母猪的所有配种、产仔、断奶信息都需要及时地、完整地上传。
4.留种种猪应进行过性能测定,有遗传评估成绩和留种记录。
5.场内性能测定记录、选种选配记录等原始档案应与场内育种软件等电子记录相对应,上传至省畜禽遗传评估中心的数据应与场内原始档案、场内育种软件一致。
6.生猪核心育种场应参加建立场间遗传联系工作。为其他生猪核心育种场、纯种制种场(一级扩繁场)提供优质的遗传交流公猪精液,并提供完整的种猪档案资料;根据实际情况选配其他生猪核心育种场的种公猪或精液;根据实际情况选配国家核心种公猪站、省级区域性种公猪站的精液。
7.开展重大或重要疫病(非洲猪瘟、口蹄疫、猪瘟、猪伪狂犬病和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的监测与净化工作。至2030年末,应全部建成省级以上非洲猪瘟或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规定的动物疫病净化创建场或示范场,未完成的取消资格。
二、区域性种公猪站遴选标准与管理办法
(一)基本条件
1.区域性种公猪站建设应符合《种公猪站建设技术规范》(NY/T 2077)《四川省区域性种公猪站遴选标准(试行)》等要求。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建立了涵盖精液生产、检测、配送、储存、使用全过程的质量追溯体系。
3.生物防疫条件良好,有执业兽医师。疫病防控要求与四川省生猪核心育种场规定的对重大或重要疫病的控制要求相同。
(二)种群要求
1.站内公猪应来自省级及以上生猪核心育种场,经性能测定并在省畜禽遗传评估中心登记、注册,综合选择指数达100以上;或是近2年内从国外具有种猪出口资质的种猪场引进并在省畜禽遗传评估中心登记。
2.种公猪站应运营2年以上,种公猪年平均存栏200头以上。
3.血缘清楚,三代以上系谱档案记录齐全,达120kg体重日龄、120kg体重活体背膘厚等主要经济性状估计育种值(EBV)资料齐全。
4.应参加省内部省级生猪核心育种场的遗传交流服务,每年至少为3家以上部省级生猪核心育种场提供600份以上种公猪精液,参与核心群母猪配种240窝次以上。
5.进行场间遗传交流的种公猪经省畜禽遗传评估中心评定综合指数应达120以上,或生猪核心育种场场内种猪性能评定列本场排名前25%;从国外引进的种公猪,要求引进时提供的综合指数在120以上。
(三)技术要求
1.种猪精液产品疫病控制要求与生猪核心育种场规定的对重大或重要疫病的控制要求相同。
2.精子密度、活力、畸形率等质量指标应符合《种猪常温精液》(GB 23238-202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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