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农业农村厅为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省级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省级区域性种公猪站等统一制作标牌。标牌应注明单位名称、品种名称、场址、有效期、发牌日期、发牌机关等内容。
第十八条 办公室为每个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省级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和省级区域性种公猪站指定一名专家组成员作为联系专家。
联系专家每年应对联系场开展不少于2次的现场技术指导,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反馈办公室。各联系场应提供必要条件,积极配合联系专家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省级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省级区域性种公猪站等应指定本单位联系人,提供联系方式,负责接收和传达办公室发出的通知和要求。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备。
第二十条 办公室不定期对部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部省级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国家核心种公猪站、省级区域性种公猪站开展数据核查和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报告报送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省级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省级区域性种公猪站变更企业名称、性质、法人等情况,应向所在地市县畜禽种业主管部门报备,市级畜禽种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办公室备案。备案应于变更实际发生后3个月以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 各畜禽遗传改良计划相关单位及人员应保障数据信息安全。未经办公室批准不得公开发布相关数据信息,不得泄露企业信息、育种数据等重要资料。
除省畜禽遗传评估中心使用相关数据开展遗传评估方法研究外,未经办公室发布的重要数据,相关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公开使用或发表。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对部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部省级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国家核心种公猪站、省级区域性种公猪站开展年度考核,考核依据数据报送、年度工作总结考评和督导检查等情况进行评定。考核结果进行内部通报。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对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省级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和省级区域性种公猪站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被吊销或已失效的。
(二)发生转产或停产,不再从事畜禽育种或繁育工作的。
(三)主体变更、场址变更、核心群群体发生重大变化的,经办公室核查或核验未通过的。
(四)年度性能测定数量、核心群体规模监测结果低于遴选标准要求,经办公室核查或核验不达标的。
(五)上报数据弄虚作假、杜撰数据的,经办公室核查或核验认定存在上报数据造假的。
不要害怕这个世界,让它对智慧充满敬畏。
我们会第一时间查我们的邮箱,并及时给您满意的回复。
E-mail:12145654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