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开展育种的企业,要建立健全商业化育种体系,持续开展育种工作,不断提高种畜禽品种性能和品质水平,每年向社会推广一定数量的优良种畜禽。
(四)按省畜禽遗传评估中心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数据至办公室或指定的数据中心,并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其中,育种核心群体母畜禽的繁殖信息,包括配种、产仔、断奶等信息(禽类包括孵化),只要是作为育种核心群体使用,期间的所有繁殖信息都需要录入,淘汰出育种核心群之后不做硬性要求(可以不再录入)。
(五)测定数据记录、校对、上报、核查、评估、发布、使用、安全等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六)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工作和主要垂直传播疫病净化工作,保持种群高健康度,并接受动物疫病防控部门抽样检测。
(七)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省级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和省级区域性种公猪站资格与单位的名称、性质、法人等信息一一对应,一旦发生变更,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向市县畜禽种业主管部门和办公室报备。经营主体变更、场址变更、核心群体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在3个月内向办公室提出核验申请。
(八)每年1月15日前,向办公室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主要内容包括:种畜禽群体结构与数量、生产性能测定、育种或繁育工作进展、推广利用等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和建议等。
各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省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省级区域性种公猪站遴选标准和管理办法要求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省畜禽遗传评估中心负责接收性能测定数据,统一进行遗传评估,出具性能测定情况说明报告、种畜禽遗传评估报告、区域联合评估报告、基因组选择评估结果等。
省畜禽遗传评估中心协助办公室开展相关工作,按要求及时出具数据审核报告。
第十五条 参加遗传改良工作的区域性种公猪站、生产性能测定中心(站)、种畜禽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等职责,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省级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和省级区域性种公猪站享有以下权利:
(一)优先推荐遴选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国家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和国家核心种公猪站。
(二)优先申请种畜禽性能测定项目、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等国家和省级财政经费支持。
(三)经授权可使用改良计划有关标牌、标识、电子版“畜禽综合评估档案卡”等,用于种畜禽生产、销售和宣传推广。
(四)优先享受改良计划推广的相关技术和产品服务,优先使用遗传交流优秀种公畜精液。
(五)优先获得遗传评估服务、种畜禽遗传评估报告和数据审查报告,优良种畜禽优先得到推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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