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遴选与核验
第八条 申报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省级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省级区域性种公猪站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达到与养殖规模相符合的环保要求。
(二)具备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具有较好的育种或扩繁推广工作基础,商业化育种模式基本建立。配备开展育种和繁育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和信息化数据管理系统。
(三)设有育种或繁育部门,有与本场规模相适应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或与畜禽育种科研团队签订合作协议共同开展选育工作,有执业兽医师,技术力量较强。
(四)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应为《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收录或通过农业农村部公告的品种、配套系。单品种或配套系群体数量应达到规定的规模。
(五)种群健康状况良好,符合种用要求,达到种用动物卫生健康标准。
(六)系谱档案记录准确、清楚、完整,生产性能测定和繁殖记录及时、清晰、完整。
(七)符合规定的重大或重要动物疫病控制要求(附件1.1)。
其他方面还应符合各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遴选标准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申报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省级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省级区域性种公猪站采用以下程序:
(一)遴选申请。根据遴选通知要求,申报单位自愿向所在地县级畜禽种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验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县级审核后提交市级畜禽种业行政管理部门。
(二)市州审核。市级畜禽种业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申报单位及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汇总统一报办公室。
(三)形式审查。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四)现场审核。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单位,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重点核实申报单位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并按照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遴选标准等管理办法具体要求,开展现场审核并形成现场审核意见。现场审核专家组由申报畜种对应的3名专家组成员组成。
(五)会议评审。现场审核工作完成后,办公室统一组织会议评审,进行集中讨论和表决。参会人员由领导小组成员、现场审核专家组组长组成。现场审核专家组组长汇报现场审核情况,与会成员质疑、讨论,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与会人员的三分之二即为通过。
(六)公布结果。最终通过会议评审的,办公室提交厅种业发展处(农场处),报农业农村厅批准后,由农业农村厅公布通过遴选的单位名单。
第十条 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省级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省级区域性种公猪站资格有效期均为5年。
对资格满5年的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省级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省级区域性种公猪站,办公室统一组织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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