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不履行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的职责和规定,且不按照规定要求整改的。
(七)有效期满5年未按时提出核验申请或核验未通过的。
(八)发生国家规定一类动物疫病或规定不应发生的重大或重要动物疫病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 日起施行。
附件:1.1 重大或重要动物疫病控制要求
四川省生猪核心育种场及区域性种公猪站遴选标准与管理办法
(试行)
一、生猪核心育种场遴选标准与管理办法
(一)种群要求
1.生产经营的种猪品种应为《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收录或通过农业农村部公告的品种、配套系。
2.核心群母猪单品种数量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长白猪400头以上;大白猪400头以上;杜洛克猪200头以上;皮特兰猪200头以上;巴克夏猪200头以上;地方猪200头以上;培育品种400头以上。
3.种猪体型外貌符合本品种特征,无遗传缺陷和损征,符合种用要求。
4.近两年未发生非洲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等重大疫病。符合《四川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规定的生猪重大或重要疫病控制要求。经省级以上动物防疫机构检测,达到非洲猪瘟病毒与抗体检测阴性、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毒与抗体检测阴性、猪瘟病毒检测阴性、口蹄疫免疫抗体合格率85%以上且病原学检测阴性、猪伪狂犬病病毒gE抗体检测阴性。
(二)技术要求
1.有近5年种猪选育方案,育种目标应明确,年度生产性能、繁殖性能指标要详细具体;有近2年以上的完整准确的生产性能测定、选育记录和总结报告。
2.场内种猪性能测定制度齐全,遗传评估方法科学合理。
3.系谱记录完整,种猪个体应经过性能测定,主要经济性状(总产仔数、活产仔数、100kg体重日龄、100kg体重活体背膘厚等)测定数据完整有效。
4.年度性能测定数量:引进品种单品种年生产性能测定量应达到核心群数量的4倍以上,其中种公猪测定数量不少于核心群数量;地方猪单品种、培育品种单品种年测定种猪应达到核心群数量的3倍以上,其中种公猪测定数量不少于150头。
5.必测性状:外种猪必测性状为总产仔数、产活仔数、达120kg体重日龄、达120kg体重背膘厚、120kg体重眼肌深度、国家要求的其他性状;地方猪必须测性状为总产仔数、产活仔数、6月龄体重、国家要求的其他性状。
(三)管理要求
1.所有育种数据记录齐全,技术档案完整、准确,应有专业育种软件管理育种数据,开展数字化育种工作。
2.按《种猪登记技术规范》《种猪生产性能测定规程》《四川省畜禽育种制种场种畜禽生产性能测定数据填报说明》等进行种猪个体登记、开展性能测定和上报测定数据。
不要害怕这个世界,让它对智慧充满敬畏。
我们会第一时间查我们的邮箱,并及时给您满意的回复。
E-mail:12145654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