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决策部署,不断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查处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执法高效便捷的优势,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更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拟制了《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先行发布知识产权行政禁令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向社会公众征求《实施意见》修改意见,有关单位及个人若有意见和建议,将《实施意见》的修改意见于公示期限内(2024年7月24日至8月24日)发送至3143731464@qq.com邮箱,并注明意见、修改人姓名、联系电话。
附件: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先行发布知识产权行政禁令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4日
(联系人:知识产权监管处 曾昊;联系电话:85394403)
附件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推行先行发布知识产权行政禁令的实施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制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更有效的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知识产权监管工作实际,就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先行发布知识产权行政禁令(以下简称禁令),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法定职权处理的侵犯商标权,专利权,地理标志和特殊标志的行为。
第三条 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投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存在侵权事实的,可以根据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先行发布禁令,责令涉嫌侵权人立即停止涉嫌侵权行为,并依法处理。
第四条 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申请先行发布禁令的,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申请;排他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权利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申请;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权利人明确授权,以被许可人自己的名义投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第二章 禁令的申请
第五条 申请先行发布禁令应当递交申请书(附件1)和相应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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