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的身份信息,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登记住所地址,实际经营地址等;
(三)申请先行发布禁令的具体内容和明确期限;
(四)申请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证据清单,包括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侵权事实的具体说明、侵权对比分析等;
(五)为先行发布禁令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资信证明等,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六条 申请人以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为依据申请先行发布禁令的,应当提交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或者维持该专利权有效的决定,维持专利权部分有效的侵权投诉依据的全部权利要求应当属于被维持有效的。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或者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市市场监管部门承担知识产权执法办案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关)可以做出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七条 申请先行发布禁令的执法机关发布禁令前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适当担保。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同时提交承诺书。声明在申请有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情形下,同意以担保金承担对被申请人损失的赔偿责任。以现金形式提供担保的,担保金可以存入本级市场监管部门指定账户。申请人不按执法机关要求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数额,可以参考被申请人可能因执行禁令措施所遭受的损失,包括责令停止涉嫌侵权行为所涉产品的销售收益、仓储保管费用、直接受影响的人员工资等合理损失。
在禁令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可能因此遭受的损失超过申请人担保数额的,作出禁令决定的执法机关可以责令申请人适当追加担保。申请人拒不追加或者未在指定期限内追加的,可以作出解除或者部分解除禁令的决定。
第三章 禁令的审查与发布
第八条 执法机关审查先行发布禁令的申请时,应当综合考量下列因素:
(一)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包括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效力是否稳定;
(二)先行发布禁令是否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不先行发布禁令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将显著超过先行发布禁令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
(四)禁令涉及的产品设计,生命周期的长短;
(五)禁令期限;
(六)其他应当考量的因素。
第九条 执法机关审查判断申请人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效力是否稳定,应当综合考量下列因素:
(一)所设权利的类型或者属性;
(二)所设权利是否经过实质审查;
(三)所设权利是否处于宣告无效或者撤销程序中,以及被宣告无效或者撤销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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