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执法机关认为可以解除禁令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符合本实施意见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禁令自动解除。禁令解除不属于上款规定情形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禁令解除并送达《解除先行知识产权行政禁令通知书》(附件3)。
第二十一条 禁令解除后,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裁决认定构成侵权的,担保金全额退回担保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禁令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被申请人可以在相应的行政案件中依法提出损害赔偿调解请求,执法机关可以依申请调解一次。调解成功的,申请人根据提供担保时的承诺,以担保金或者申请人其他资产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调解不成的,被申请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有关损害赔偿问题。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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