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畜禽资源中心、各区(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5. 加强市场检查。在春季、秋季等用种关键时期,对种子市场、集散地和零售门店销售的水稻、玉米、大豆、小麦、油菜和蔬菜等商品种子开展种子质量、真实性、转基因成分监督抽查,重点检查种子包装标签、生产经营备案、进货销售档案、“三无”种子等情况。对近年来发现问题的品种和经营门店,以及维权企业举报、农民投诉较多的品种和经营门店加大检查力度。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严格规范检查、扦样、记录和取证等痕迹管理程序,形成完整可靠证据链。种畜禽市场方面,开展种畜禽质量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无证(含过期、超范围)生产经营、假冒优质种公畜冷冻精液、系谱档案不全等问题;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信息纳入“全国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统一管理。组织开展蚕种市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蚕种标签、销售台账、经营许可备案、假冒优质蚕种、假劣桑蚕种等问题,并及时在“互联网+监管”平台依法公示。(责任单位:种植业处、养殖业处、市执法总队、市种子站、市畜禽资源中心、各区(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6. 加强网络销售种子监管。实行“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督促网络经营者严格落实种子、种畜禽经营许可、经营备案及蚕种经营要求。以春秋市场和冬季企业检查为依托,加大力度摸排掌握辖区内网络渠道经营种子主体,重点检查网络种子经营许可资质、经营备案、标签标识和销售区域,防止假劣种子通过网络渠道进入流通市场,保障种子使用者合法权益。加大网络销售种子质量抽检力度,对涉及网络违法违规销售种子的电商平台,及时采取警告、通报、约谈等措施督促整改,涉及夸大宣传、虚假广告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查处。(责任单位:种植业处、养殖业处、市执法总队、市种子站、市畜禽资源中心)
7. 严格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管理。严格种子、种畜禽及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审批,研究合理提高蚕种生产经营准入门槛,加强生产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对长期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不再具备许可条件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注销或吊销许可证。加强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管理,督促种子经营销售主体落实备案规定,做到种子生产、委托代销、分支机构、经销门店及销售种子备案全覆盖,依法查处未按规定备案行为。(责任单位:种植业处、养殖业处、市种子站、市畜禽资源中心、市执法总队、有关区(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8. 推进实施种子认证制度。落实农作物种子认证工作实施意见,积极参与农业农村部组织的种子认证培训和认证活动,引导优势企业积极参加种子认证,鼓励认证机构规范开展种子认证。(责任单位:种植业处、市种子站、各区(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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