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和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市)县农业农村局,机关有关处室、直属各单位:
按照《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四川省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农函〔2024〕281号)要求,我局结合成都实际,制定了《2024年成都市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域具体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
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28日
2024年成都市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种业振兴行动部署,切实加强种业市场监管,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提高种业发展质量,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以及种业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通过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侵权套牌等违法行为得到有力打击,假劣种子明显减少,品种权保护意识明显增强;品种管理不断优化,提升准入品种标准,健全品种“身份证”管理,逐步梳理解决品种同质化问题;实施种子质量认证制度,逐步提高种源质量;种业检测鉴定和监管执法能力不断提升,种子生产经营逐步规范,国家级制种大县、区域性良繁基地、种畜禽良繁基地及省级农作物种子(苗)基地监督检查覆盖率、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率、投诉举报案件查处反馈率达到100%,种子质量抽查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不出现重大农作物种子质量安全事故,种业市场净化成效明显。
(二)细化目标
市级目标:组织对辖区内种业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企业数量覆盖率不低于50%,对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种苗)经营企业检查覆盖率不低于50%,品种抽样覆盖率不低于30%,对辖区内各区(市)县政府采购的种子抽样覆盖率达100%,检查问题整改合格率达到100%;市场检查和市级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抽取种子样品数量不少于上年;对国家级制种大县、良繁基地及省级农作物种子(苗)基地监督检查覆盖率100%;上级部门转办督办的种业投诉举报案件查处反馈率达到100%。
县级目标:以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为重点,种子质量安全为核心,加强种业普法宣传力度,组织对辖区内种业企业现场检查覆盖率不低于50%,对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种苗)经营企业检查覆盖率达100%,品种抽样覆盖率不低于30%;对辖区内种子经营门店抽查检查覆盖率不低于60%,对被抽查门店备案经营品种抽样覆盖率不低于30%,被检查企业、经营门店问题整改合格率为100%;辖区内生产经营主体备案率及生产经营品种备案率达到100%;达到移送条件的案件,向公安部门移送率达到100%;上级部门转办督办的种业投诉举报案件查处反馈率达到100%。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
1. 提升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质效。组织开展植物新品种保护培训及普法宣传,加强以案普法、以案释法,发挥典型案例引领法治的风尚,不断提升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培养育种单位保护意识,鼓励育种者及早申请保护,引导申请者依规开展委托测试。引导企业合规经营,强化企业自律和信用建设,自觉维护种业知识产权。强化行政执法、仲裁、调解等手段,建立侵权纠纷案件快速处理机制。进一步强化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案件办理,优化案件审查流程,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责任单位:种植业处、科教处、法规处、市执法总队、市种子站)
(二)强化品种管理
2. 规范农作物审定、登记品种管理。协助开展水稻、玉米自主试验监管工作。结合种业市场专项检查,开展审定、登记品种市场大清理活动,核查审定、登记信息,依法严格处理应当审定和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违法违规推广、销售等行为。(责任单位:种植业处、市执法总队、市种子站)
(三)加强种子质量监管
3. 严格制种基地监管。对国家级制种大县、省级主要制种基地、种畜禽良繁基地、蚕桑种子(苗)生产基地开展全覆盖检查,重点核查制种单位的生产经营许可、生产备案、委托合同、品种权属、品种来源和产地检疫等内容,严查无证生产、未按规定备案行为。开展制种基地日常巡查,探索利用卫星遥感、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加强日常检查巡查,严厉打击非法制种、盗取亲本、抢购套购等侵权行为。开展制种基地苗期转基因检测,强化种子收获前检查,严格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转基因种子行为。引导企业和制种基地开展种子认证能力建设,提升种源质量水平。(责任单位:种植业处、养殖业处、科教处、市种子站、市畜禽资源中心、市执法总队、有关区(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4. 加强企业检查。实施种业企业事中事后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组织失信种业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工作。种业监管执法和行政许可信息全量归集至“信用中国(四川成都)”和当地主管部门政府网站对外公示,监管执法信息及时录入“四川省互联网+监管”平台。加强种业企业检查,重点检查企业生产经营资质、生产经营品种、生产经营档案、包装标签和种子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抽样检测品种真实性和种子质量,并进行转基因成分检测。加强种畜禽、蚕种销售合同检查,严查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和经营种类不符的违法行为。督促指导企业严格种子质量管控,鼓励农作物种子企业积极参与种子质量预警活动,发现不合格种子及时进行处理,严防不合格种子流入市场。对近年来检查中发现问题、发生重大质量事件、遭投诉举报较多的企业,加大检查抽查频次;对开展通过种子认证、信用评价高的企业可减少检查抽查频次。配合省厅对承担国家和省级种子储备任务的企业开展全覆盖检查,确保储备质量合格、数量充足。(责任单位:法规处、种植业处、养殖业处、市执法总队、市种子站、市畜禽资源中心、各区(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5. 加强市场检查。在春季、秋季等用种关键时期,对种子市场、集散地和零售门店销售的水稻、玉米、大豆、小麦、油菜和蔬菜等商品种子开展种子质量、真实性、转基因成分监督抽查,重点检查种子包装标签、生产经营备案、进货销售档案、“三无”种子等情况。对近年来发现问题的品种和经营门店,以及维权企业举报、农民投诉较多的品种和经营门店加大检查力度。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严格规范检查、扦样、记录和取证等痕迹管理程序,形成完整可靠证据链。种畜禽市场方面,开展种畜禽质量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无证(含过期、超范围)生产经营、假冒优质种公畜冷冻精液、系谱档案不全等问题;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信息纳入“全国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统一管理。组织开展蚕种市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蚕种标签、销售台账、经营许可备案、假冒优质蚕种、假劣桑蚕种等问题,并及时在“互联网+监管”平台依法公示。(责任单位:种植业处、养殖业处、市执法总队、市种子站、市畜禽资源中心、各区(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6. 加强网络销售种子监管。实行“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督促网络经营者严格落实种子、种畜禽经营许可、经营备案及蚕种经营要求。以春秋市场和冬季企业检查为依托,加大力度摸排掌握辖区内网络渠道经营种子主体,重点检查网络种子经营许可资质、经营备案、标签标识和销售区域,防止假劣种子通过网络渠道进入流通市场,保障种子使用者合法权益。加大网络销售种子质量抽检力度,对涉及网络违法违规销售种子的电商平台,及时采取警告、通报、约谈等措施督促整改,涉及夸大宣传、虚假广告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查处。(责任单位:种植业处、养殖业处、市执法总队、市种子站、市畜禽资源中心)
7. 严格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管理。严格种子、种畜禽及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审批,研究合理提高蚕种生产经营准入门槛,加强生产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对长期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不再具备许可条件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注销或吊销许可证。加强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管理,督促种子经营销售主体落实备案规定,做到种子生产、委托代销、分支机构、经销门店及销售种子备案全覆盖,依法查处未按规定备案行为。(责任单位:种植业处、养殖业处、市种子站、市畜禽资源中心、市执法总队、有关区(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8. 推进实施种子认证制度。落实农作物种子认证工作实施意见,积极参与农业农村部组织的种子认证培训和认证活动,引导优势企业积极参加种子认证,鼓励认证机构规范开展种子认证。(责任单位:种植业处、市种子站、各区(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9. 强化产业化生物育种监管。在生物育种产业化品种审定自主试验、种子生产和加工经营等重点环节,对农业转基因试验全程监管。加强种子标签等环节监管,加大转基因成分抽检力度,严查转基因种子非法加工销售,严防非法转基因种子流入市场。(责任单位:科教处、种植业处、市种子站、有关区(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四)强化种业监管执法
10. 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以制种基地、种子经销集散地为重点区域,以种子生产、加工和销售为重点环节,重点查处制售假劣种子、假冒侵权、“白皮袋”种子、非法制售转基因种子、未审先推、无证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加大网络违法销售种子行为查处力度。加大对农资(种子)“忽悠团”和以“订单农业”为名供销种子种苗的坑农害农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吊销许可证的,要依法吊销。(责任单位:市执法总队、种植业处、各区(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11. 加大重大案件查处力度。加大种业违法案件查办力度,建立重大案件督办机制,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加大涉种投诉举报和案件线索排查力度,通过明察暗访、入户倒查等方式追根溯源,核实并依法查处。对案件多发频发的重点地区和群众反映集中的突出问题、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案件,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涉种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执法总队、种植业处、养殖业处、各区(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12. 强化种业行政司法衔接。加强与公检法等部门沟通合作,健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机制,推进种业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立案标准协调衔接,完善案件移送要求和证据标准,规范涉种案件罚款、种子鉴定和扣押等行为。按照农业农村厅与省高院签订的《关于建立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机制备忘录》要求,因地制宜推动完善行政司法衔接配套政策措施。(责任单位:市执法总队、种植业处、养殖业处、各区(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五)强化基础支撑保障
13. 协助完善种业法规制度建设。深入实施新修订种子法、畜牧法,按要求配合做好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加快推进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实施,不断健全种业法治体系,提升依法治种、依法兴种水平。(责任单位:种植业处、养殖业处、法规处)
14. 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积极参与农业农村部组织的品种真实性和种子质量快速检测技术研发的验证工作,推动相关检测方法在种业监管工作中的应用。深入实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能力提升行动,加大监管执法检查抽样经费投入,确保满足执法需求。通过法律法规培训、跨区办案交流、旁听案件庭审、网络公开案件学习等形式,进一步提高办理种业案件能力。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利用全国农业综合执法信息共享平台、种业大数据平台、卫星遥感技术等,不断提升种业执法效能。(责任单位:市执法总队、市种子站、法规处、种植业处、养殖业处)
(六)强化培训宣传
15. 加强法律法规培训宣传。积极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加大农业执法人员培训力度,提高种业执法能力。及时整理办结的种业违法典型案例和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典型案例定期开展普法学习,公开发布一批打假护权典型案例,并将案例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由市农业农村局择优转报至农业农村厅,农业农村厅将定期通报各地种业案件查处情况,遴选发布种业违法典型案例和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典型案例。(责任单位:法规处、市执法总队、市种子站、市畜禽资源中心、种植业处、养殖业处、各区(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种业监管执法是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的法定职责,是规范种业市场秩序、创造公平竞争环境、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抓手。各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制定区域具体实施方案。我局将适时派出检查组赴重点地区开展制种基地、企业、市场检查指导,并将检查结果作为相关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完善工作机制
各区(市)县要抓细抓实加强简易种业案件及纠纷的快速处理,建立“绿色通道”,有效降低维权成本,力争将案件纠纷就地化解。建立健全社会和群众监督机制,完善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及时收集违法线索,提高查办时效。
(三)强化队伍支撑
积极争取充实种业行业执法监管工作力量,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人员配置,提升执法装备条件建设,强化种业行业监管、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专业培训,确保队伍稳定、监管执法能力提升。鼓励企业加强法务团队和能力建设,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宣传总结
要开展工作经验做法、典型案件等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震慑违法行为。要及时开展工作总结,各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在11月20日前将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总结及附表(含种业典型案例1-2个)以正式文件报送至成都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处、市执法总队。
联 系 人:成都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处 唐小梅
联系电话:(028)61883553
邮 箱:cdsnwzzyc@163.com
成都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唐虎
联系电话:(028)81264745
成都市种子管理站 贺康
联系电话:(028)85069254
邮 箱:cdzzglz@126.com
附件:1. 种业监管执法年任务完成情况表
2. 种业监管执法年监管执法情况表
附件1
2024年种业监管执法年任务完成情况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内容 | 市级 | 县级 | |||||||||||||
对县级现场指导抽查、交叉互查覆盖率 | 对地市级发证企业检查覆盖率 | 被检查企业问题整改率 | 对国家制种大县和良繁基地检查覆盖率 | 对部省级发证种畜禽企业检查覆盖率 | 对政府采购的种子抽样覆盖率 | 种畜禽 生产经 营许可 证备案 率 | 对县级发证企业检查覆盖率 | 对种子门店抽查覆盖率 | 对门店备案品种抽样覆盖率 | 企业及门店检查问题整改率 | 辖区内生产经营主体备案率 | 生产经营主体经营品种备案率 | 达到移送条件的案件向公安移送率 | 种畜禽 | |
完成情况 |
注:“完成情况”一栏按照工作完成情况据实填写,应填写具体数值,不可填写“是”或“否”
附件2
2024年种业监管执法年监管执法情况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案件类型 | 执法情况 | 监管情况 | |||||||||||
出动执法人员数 (人次) | 立案数 (件) | 涉案种子数量(公斤) | 处罚 金额 (万元) | 办结案件 | 移送司法机关 | 处罚结 果信息 公开 (件) | 抽取样 品数 (个) | 检查企 业数 (个) | 检查门 店数 (个) | 检查基 地数 (个) | |||
件数 | 涉案金额 (万元) | 件数 | 涉案金额 (万元) | ||||||||||
品种权侵权 | |||||||||||||
其他 | |||||||||||||
合计 |
注:数据截至填表时,包括省、市、县三级数据,不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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