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因燃气计量表或远传系统故障、错计、暂计气量等导致燃气费用出现偏差时,按照有利于燃气用户的原则处理偏差或错误的计量计费。
对于偏差或错误的计量计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核实后应当及时告知燃气用户,退还燃气用户多支付的燃气费或通知燃气用户补交少缴的燃气费,不得收取因此产生的违约金;涉及气价调整的,以该抄表周期内的最低气价进行计费结算;涉及阶梯气量气费的,先足量将涉及年度一阶气量计取完,然后依次计取二阶气量,最后再计取为三阶气量。
第二十四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经公示的供用气合同约定计取违约金,居民用户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欠费本金。
第二十五条燃气用户应按期缴纳燃气费。燃气用户逾期未缴纳燃气费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以有效方式提醒用户缴纳燃气费。
第二十六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持续完善企业智
慧燃气信息化平台,将燃气服务与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充分结合,优化在线服务和互动功能,为燃气用户提供用气申请、点火通气、设施改造、自助抄表、账单查询、费用缴纳,以及信息查询、意见收集、投诉受理等线上服务业务,提升燃气服务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智慧蓉城建设要求,推动企业信息化平台与成都市智慧燃气平台数据对接、共享。
第二十七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用户信息档案实行数字化管理,及时、动态更新用户信息,为精准化服务燃气用户提供数据支撑。
第二十八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抄表业务实行数字化管理,实现抄表作业从计划、执行到结果的全过程记录。燃气计费系统应当具备抄表异常数据提醒功能,当回传数据异常时,应当及时通过见表计量等方式进行核实。
第二十九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价格、计费、缴费、退费、票据和违约金等收费业务实行数字化管理,提供线上线下多渠道便民缴费服务。
第三十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用户安全检查业务实行数字化管理,实现用户安全检查从计划、执行到结果的全过程记录。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完整的风险隐患管理数字化台账,实现隐患排查、整治的动态管理、闭环管理。
第三十一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用户抢维修业务
实行数字化管理,实现从接单、派单、处置到工单完结的全过程记录,保障处置的及时性、可追溯性。
第三十二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用户服务评价实行数字化管理,方便燃气用户对服务进行评价。
第三十三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网络安全建设,对提供线上服务的信息化平台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并取得相关备案证书;应当加强信息系统内控管理,防范数据泄漏等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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