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定期采集数据。
(二)对于非远传功能计量表,原则上应当“见表计量”。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需配备抄表员,通过人工入户见表抄收的方式实施气量抄收;也可采取委托门卫、物业、社区网格员等第三方辅助实施气量抄收;鼓励用户通过电话、企业微信、微网厅、门贴等方式自助报送计量表读数。
通过上述方式仍无法实现气量抄收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可按国家规范要求暂计气量并告知用户,在“见表计量”后按照“多退少补”原则与用户结算。连续暂计3次或6个月仍未“见表计量”的,不得继续暂计。
燃气用户应配合完成入户抄表或自助抄表。
第十六条居民用气阶梯价格计价周期以年为单位。
第十七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采暖季结束后,及时对采暖居民用户阶梯气量进行清算。
第十八条报停和恢复用气
(一)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服务热线、微网厅和服务网点等便捷的报停及恢复受理渠道。
(二)燃气用户暂停使用燃气,应当及时告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办理报停手续。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做好报停记录,报停期间不进行气量抄收工作。
(三)燃气用户报停后恢复使用燃气时,应及时告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办理开通手续。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抄表周
期恢复气量抄收工作。
第十九条燃气用户在房屋产权发生变更时,应告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需过户、销户的,应告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并提供计量表照片、新用户信息等佐证资料。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多退少补”原则及时进行气量、气费清算。
第二十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部门制订的燃气价格政策。
燃气销售价格调整时,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调价时间和价格,分别结算调价前后的燃气费,并告知燃气用户。
第二十一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抄表并生成气费账单后5个工作日内,向燃气用户推送气费账单,提醒用户支付燃气费。账单信息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名称;
(二)燃气用户编号、户名、地址;
(三)抄表方式、抄表起始数、终止数和燃气用户当期使用的燃气量,执行阶梯气价的燃气用户分阶梯呈现用量;
(四)燃气价格和燃气用户应缴纳的燃气费金额;
(五)燃气费支付方式及时限;
(六)燃气费查询、投诉及监督电话。
第二十二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向燃气用
户推送账单。燃气用户应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供准确联系方式。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提供线下服务网点、第三方支付、网上营业厅、微网厅等多种方式,为燃气用户提供便捷的费用查询和缴费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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