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障燃气供应过程的安全,切实保护燃气用户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第三十五条安全供用气
(一)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通气点火前,应当对室内燃气管道系统进行严密性检验试压,确认用户是否符合通气条件;按规程完成置换后,方可进行灶前压力测试、用气设备点火调试等作业。
(二)燃气用户应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燃气连接软管等。
(三)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按照承诺的时限响应;接到燃气泄漏等报告时,应当立即安排人员赶赴现场处置,待故障或隐患消除且确认现场安全后,抢险急修
人员方可撤离。
(四)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燃气设施的运行、巡检、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供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五)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落实燃气压力管道年度检查及法定检验等工作,做好风险管控,确保燃气管道使用安全。
第三十六条安全检查
(一)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用户燃气设施进行入户安全检查,居民用户每两年不得少于1次,非居用户每年不得少
于1次。若用户有紧急安全隐患排查需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随时提供入户安全检查服务。
(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户内管道、阀门、燃气计量表,以及燃气燃烧器具/用气设备及其附属连接软管、热水器烟道正确安装等用户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指导。
(三)入户安全检查记录单(或电子巡检单)应当真实完整,与现场相符,并由燃气用户签字确认。
(四)检查发现燃气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告知燃气用户并提出书面整改建议,燃气用户应签收整改建议并限期整改。
(五)对到访不遇的燃气用户,应当通过门贴、电话、短信等方式提示用户预约安检时间。
(六)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用户安全隐患管理台账,及时更新隐患整改情况。
(七)燃气用户和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进行燃气设施安全检查以及抢修、维修等工作。单位燃气用户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对其燃气设施以及用气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
(八)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将燃气服务资源与“微网实格”相融合,建立政企协同入户安全检查、隐患督促整改工作机制。
第三十七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广泛宣传安全用气知识,制作涵盖燃气基本知识、安全用气注意事项、燃气设施使用方法和使用年限、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的安全用气宣传资料,通过企业网站、公众号、网上营业厅、微网厅和服务网点等渠道,采取现场示范、发放安全用气手册或DM单、视频发布、解答疑问、案例警示等方式,推进燃气安全知识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进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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