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聚焦提升服务质量水平、提高用户满意度,配置与服务燃气用户数相匹配的营业网点和服务人员,结合服务区域的地理特点、燃气用户分布、用气量等因素,合理划分燃气网格,配置与燃气用户规模相匹配的网格
人员。
第三十九条诉求响应渠道
(一)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增设社区燃气服务站,加强与社区、物业的协同合作,推进燃气专业力量“进网入格”,主动靠前贴近用户,快速回应诉求,提升燃气服务覆盖率。
(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立24小时服务热线,根据燃气用户数量,配置电话线路与热线席位,提供抢险报修、业务受理、信息咨询和投诉建议等服务。
(三)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拓展多种诉求响应渠道,如企业网站、公众号、网上营业厅、微网厅和服务网点等。
第四十条诉求响应要求
(一)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投诉响应机制,配备专员受理、处置投诉事件,并对投诉处理进行全过程记录。
(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接到燃气用户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期限内不能解决的投诉,应当向燃气用户说明原因,并确定解决时间。
(三)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对投诉人的个人信息采取保密措施。
第四十一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回访机制,设立专门监督管理机构,对各类投诉工单办理情况进行全覆盖回访,提升用户诉求响应质量。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和用户满意度测评,建立响应速度、服务态度、服务效率、办理结果等综合
评价指标。
第四十二条服务承诺
(一)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依据国家、行业服务规范,向燃气用户作出服务承诺,并确保“说到做到”。
(二)燃气用户提出服务需求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服务承诺向燃气用户提供相关服务。
第八章信息公开
第四十三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企业基本情况、用户服务信息、市场化经营信息、燃气安全信息和与城市供气服务有关的规定、标准等进行主动公开,确保燃气用户全面了解相关信息。
第四十四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网站、公众号、网上营业厅、微网厅和服务网点等渠道对信息进行公开。
第四十五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公开的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一)燃气销售价格,维修及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
定价的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还应当公开收费依据;
(二)居民用气阶梯价格计价周期和各阶梯气量起始标准;
(三)用气申请、过户、销户等服务项目办事指南;
(四)供气服务范围,燃气缴费、维修及相关服务办理程序、线上线下办理渠道、时限、网点设置、服务标准、服务承诺和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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