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措施;
(五)供用气合同条款内容;
(六)计划类施工停气及恢复供气信息、安全检查计划及抄表计划信息;
(七)燃气设施使用常识和安全风险、隐患信息;
(八)供应燃气的种类、组分、热值和供气压力等质量信息;
(九)咨询服务电话、报修和监督投诉电话。
第四十六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计量、抄表、收费、信息化、安全、诉求响应、信息公开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定期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监督检查要求
(一)监督检查工作应当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检查、人员询问等多种方式,保持客观公正,真实反映企业服务管理现状。
(二)检查人员应当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人员以及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相关人员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检查人员应编制问题清单、检查报告;检查记录和检查报告应归档。
(三)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区(市)县燃气管理部门检查和市级燃气管理部门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相关内容开展燃气服务自查,并向所在区(市)县燃气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情况报告。
第四十八条检查结果运用
(一)各级燃气管理部门检查结束后,应当对检查结果进行书面反馈或者通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限期整改;对重大问题,由各级燃气管理部门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实行分级挂牌督办。
(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各级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严格落实整改措施、明确完成时限,及时整改问题事项。经整改完成的问题,由属地燃气管理部门复查验收,出具复查验收意见书并上报相关检查部门(单位),确保问题整改的闭环管理。
(三)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问题整改不到位的,由各级燃气管理部门综合运用提醒、通报、约谈、抄告股东单位等手段,强化对燃气服务的事中监管。
各级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针对违法违规燃气经营服务行为强化事后监管,依法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种类和性质并予以处置。对于违法经营企业和有关人员,依法实施吊销、注销、撤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惩戒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第五十条本办法由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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