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授予等活动,保证我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科技厅对2021年印发的《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因工作时限要求,本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4月29日至2024年5月8日。在此期间请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至科技厅科技人才处。
联 系 人:叶 千 刘 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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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规范评审程序,保障四川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科学技术奖的组织、提名、评审、授予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个人、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所授予的个人、组织,是指在川或者与在川的个人、组织合作的其他地域的个人、组织。其中,第一完成单位注册地或登记地应当在川。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是省人民政府授予个人、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评审标准
第一节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第六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一)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取得国内外公认的重大成就的”,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领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我省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奖励办法》第九条(二)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巨大贡献的”,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领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国家安全效益,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和维护国家安全做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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