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五)在管理和决策科学研究中做出重要贡献;
(六)对优秀科普作品的创作做出直接创造性贡献。
第二十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二十四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分为技术开发、社会公益、重大工程、科学技术成果转化、软科学研究、科学技术普及和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等七类项目,分别按其评定标准进行评审。
(一)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安全生物品种等及其推广应用的项目。
(二)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检验检测、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防治、社会公共安全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与推广的项目。
(三)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和科学技术工程的项目。
实施重大工程项目而获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只授予实施该项目的组织。
(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在川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将科学技术成果有计划、有组织地在本行业或本领域内大规模(大面积)地转化(推广)应用的成果转化项目。
(五)软科学研究项目,是指应用现代科学技术对管理科学等进行创造性研究,取得重大成果和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国家安全效益,并为相关决策和管理部门应用的软科学项目。
(六)科学技术普及项目,是指通过创新选题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创作手法,在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产生了一定社会效益的科普作品。
(七)企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是指企业为实现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或重大产品研发,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等目标,采取了一系列有机联系的措施,实施的系统创新工程。这些措施可包括:创新战略的制定实施、重大技术的攻关、体制机制的创新、研究开发的投入、创新能力(平台)的建设、人才的集聚和培养、产学研结合的措施等。通过上述系统工程的实施,形成了企业新的依靠创新实现发展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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