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或国家安全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较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学术界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或国家安全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对于原始创新性特别突出、具有特别重大科学价值、在国内外自然科学界有重大影响的、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十二条 自然科学奖特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5个;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单位不超过4个;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单位不超过3个;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4人,单位不超过2个。
第四节 技术发明奖
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所称“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所称“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所称“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所称“器件”包括仪器、设备上的主要零件;所称“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等的技术综合。
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一)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其他公众信息渠道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二)所称“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路线、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且能够制造或使用,并产生积极效果。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 (三)所称“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可靠,实施应用2年以上,取得了良好的应用效果,且具有可预期的推广应用价值。
第十五条 技术发明奖的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排名前三位的候选人应为该项技术授权发明专利的发明人(当发明人少于三人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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