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表明真实身份,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和证明其观点的必要证据材料。以个人名义提出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单位及联系方式,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以单位名义提出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六十九条 监督委员会对评审活动进行全程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细则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 年。2021年发布的《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川科奖〔202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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