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省科学技术奖各类别评价指标,并组织实施。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提名项目,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评审专家进行评审。
第四十八条 提名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人选和提名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通用项目实行网上填报、提名,统一受理并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入评审环节。
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专用项目按有关规定,不进行网上填报,提名书由提名单位保存。
第五章 评审与授予
第四十九条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评审包括初评和综合评审两个环节。
第五十条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提名人选初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采取会议评审方式进行。
(一)专家遴选。根据提名人选情况,从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专家库中遴选评审专家,组成初评专家组,专家组人数应不少于7人。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初评时,应邀请省外事和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相关人员参加。
(二)评审答辩。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提名人选所在单位现场答辩,参加答辩人数不超过3人。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由提名人选本人现场答辩。答辩时间15分钟,其中汇报10分钟,专家提问5分钟。
(三)推荐原则。评审专家组集体讨论,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推荐候选人。提名人选获得到会评审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的,作为候选人进入综合评审。
(四)推荐人数。初评通过的候选人数,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候选人不超过4人,可以空缺。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候选人不超过16人,其中,40岁以下候选人不超过8人。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人不超过8人。
第五十一条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人选综合评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召开人选评审委员会会议,对通过初评的候选人进行综合评审。
(一)评审答辩。评审时,候选人所在单位派员进行现场答辩,参加答辩人数不超过3人,答辩时间25分钟,其中汇报15分钟,专家提问10分钟。
(二)推荐原则。人选评审委员会委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为通过,并按照推荐指标依次推荐拟奖人选。
第五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对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拟奖人选进行现场考察,并向奖励委员会汇报考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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