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委员会委员中行政主管部门委员任期内因人事变更如需调整的,由其所在部门接任的主要负责同志自然接任;专家、学者委员因故不继续担任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从相应专业领域进行补充,并报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受委托的副主任委员)批准。
第三十四条 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包括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人选)(以下简称人选评审委员会)和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相应奖种的评审工作;
(二)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情况;
(三)协调解决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四)协助开展省科学技术奖异议处理;
(五)对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4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评审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等著名专家、学者担任,秘书长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分管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
评审委员会委员由科技、教育、卫生、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行业领域的专家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分管科技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
评审委员会委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建议,报奖励委员会批准。评审委员会委员任期内因故不继续担任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从相应专业领域选聘补充,报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
评审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评审会议,并可能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时,行政主管部门委员由其所在部门提名,专家、学者委员由评审委员会秘书长提名,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享有与其他委员同等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监督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省科学技术奖励提名、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二)审定省科学技术奖异议处理结果;
(三)向奖励委员会报告监督工作情况;
(四)对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监督委员会委员人数7至9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主任委员由奖励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担任。监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监督委员会委员由科技、知识产权、法律、政策研究等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委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建议,报奖励委员会批准。监督委员任期内因故不继续担任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从相应专业领域选聘补充,并报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
不要害怕这个世界,让它对智慧充满敬畏。
我们会第一时间查我们的邮箱,并及时给您满意的回复。
E-mail:12145654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