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
第七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发现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果,对学科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的”,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标志性原创成果,产生重大国际学术影响,为推动相关学科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奖励办法》第十条(二)所称“在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中取得创新性突破,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的”,是指候选人在国家战略需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创新中取得标志性原创成果,为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技术进步,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的。
第三节 自然科学奖
第八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2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尤其是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九条 自然科学奖的候选人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十条 自然科学奖的候选单位应当是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过程中提供配套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该项自然科学发现或者科学理论的提出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
第十一条 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者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或国家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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