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属地街道办履行相应职责。
1.竣工验收管理
一般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土地使用权人组织各参建单位开展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公园城市局提出并联竣工验收申请,并联验收牵头单位组织并联竣工验收责任单位开展验收工作。通过各专项验收并取得验收意见的,由并联验收牵头部门汇总后出具《乡村建设项目竣工并联验收通知书》;专项验收未通过的由专项验收部门出具整改意见书,申请人依据各部门整改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申请并联验收。
小型项目由建设单位在属地街道办办理竣工申请,街道审查同意后出具同意竣工意见。
2.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一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5 日内,建设单位持《乡村建设项目竣工并联验收通知书》等相关资料向公园城市局申请备案,经收讫审查合格后,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小型项目由建设单位在属地街道办办理竣工备案申请,街道审查同意后出具同意竣工备案意见。
1.涉及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应根据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建设项目按规定完成竣工验收后,凭项目权籍调查成果、许可、验收相关材料及其他不动产登记要件资料等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涉及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项目,原则上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凭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项目权籍调查成果、许可、验收相关材料及其他不动产登记要件资料等直接申请办理“房地一体”的宅基地及建 (构) 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2.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项目涉及分户转移登记的,由经济发展局及属地街道办对提出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如:符合一户一宅、老宅基地或农房证是否注销、人员身份、分房面积、宅基地面积等),公园城市局凭经济发展局及属地街道办出具的《农民集中居住区人员资格认定清册》等申请材料,采取“统一申请、统一受理、统一发证”的方式办理。即农民集中居住区首次登记权利人负责统一收取办理不动产分户转移登记所需的全部申请材料后,统一向公园城市局提出登记申请,公园城市局受理登记申请后,以批量件方式统一办理分户转移登记,登记机构须在业务大厅设置“农房专窗”,专窗专人优先办理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项目分户转移登记。
3.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依法应当纳税的,需申请人提供契税完税凭证,涉及免税的可提供免税证明;不动产登记费按照相关规定缴纳。
(一)建设项目应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合法用地手续,任何单位不得违法用地开展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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