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土地使用管理
(1)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乡村产业项目、公服和基础设施项目,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代表大会)确定土地使用权主体、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方案经属地街道办审核同意后,报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公园城市局”)组织相关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报高新区管委会审定并按规定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2)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农民集中居住区(宅基地)项目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代表大会)确定土地使用权主体、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方案经街道审核同意后,报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发展改革局(以下简称:“经济发展局”)组织相关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报高新区管委会审定并按规定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应将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报属地街道办,由属地街道办初审同意后报公园城市局审定,需报管委会审定的项目,由属地街道办根据成都高新区成自泸以东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报管委会审定。审定后建设单位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属证明及相关文件、文物挖掘完毕通知书、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地形图、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文件,向属地街道办提出申请,由属地街道办初审同意后报公园城市局,公园城市局审查通过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涉及人防审查的项目,参照国有建设用地同类项目由建设单位准备相应资料向成都高新区国防动员办公室申请人防审查,审查通过后出具人防审查意见书。
4.施工图审查管理
建设单位需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取得审查合格书。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项目,应向公园城市局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取得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5.乡村建设施工许可证管理
(1)一般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公园城市局申请质量、安全监督备案。
小型项目原则上由属地街道办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特殊项目除外。
(2)一般项目由建设单位持建筑工程用地手续、《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与附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中标通知书、资质证明(施工、监理单位及人员)、现场勘验表、配套费缴纳手续等文件、材料,在公园城市局办理开工申请,经审查合格后下发《乡村建设施工许可证》。
小型项目可不向公园城市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但须在属地街道办办理开工申请,街道审查同意后出具同意开工意见。
(3)一般项目施工期间,检验批隐蔽监督检查、施工过程巡查、过程验收、安全文明施工监督检查等,参照国有建设用地同类项目由参建单位及公园城市局履行相应职责。小型项目施工期间,参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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