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任何单位均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图纸;确需变更的,须报原审图机构审查。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依法承担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和义务。
(四)建设项目施工中,不得妨碍交通、工农业生产,不得污染环境,不得破坏村镇公用设施、矿产资源和文物古迹。
(五)凡质量不合格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六)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开展建筑施工活动。未办理相关手续开展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七)以上管理办法如与后续四川省、成都市出台的相关文件有不一致的,则按省、市文件执行。
本办法由高新区公园城市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施行期间,国家、省、市、区发布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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