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规范四川省成都高新区成自泸高速路以东片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项目管理和建设秩序,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结合高新区农村建设发展实际情况,形成了《成都高新区成自泸以东片区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请于2024年5月8日前反馈相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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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成都高新区成自泸以东片区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
2024年4月28日
成都高新区成自泸以东片区集体建设用地
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规范四川省成都高新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成自泸高速路以东片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项目管理和建设秩序,根据自然资源、规划、建设、农业农村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7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府发〔2020〕6号)和《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阶段行政审批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成住建发〔2020〕265号)等相关政策,结合高新区农村建设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高新区成自泸高速路以东片区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农村散居宅基地除外)上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项目,其规划建设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按照项目建设规模分为两类:
(一)小型项目。指项目总投资额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项目总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二)一般项目。指项目总投资额超过100万元且项目总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项目,或总投资额超过100万元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1.用地规划、建设条件管理
小型项目、一般项目均由项目建设单位(土地所有权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红线图,持红线图向属地街道办提交申请,经属地街道办初审同意后报公园城市局审查,公园城市局依据经高新区规委会审定的村规划核定红线图并出具规划条件,核发建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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