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规范四川省成都高新区成自泸高速路以东片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项目管理和建设秩序,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结合高新区农村建设发展实际情况,形成了《成都高新区成自泸以东片区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请于2024年5月8日前反馈相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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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成都高新区成自泸以东片区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
2024年4月28日
成都高新区成自泸以东片区集体建设用地
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规范四川省成都高新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成自泸高速路以东片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项目管理和建设秩序,根据自然资源、规划、建设、农业农村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7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府发〔2020〕6号)和《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阶段行政审批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成住建发〔2020〕265号)等相关政策,结合高新区农村建设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高新区成自泸高速路以东片区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农村散居宅基地除外)上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项目,其规划建设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按照项目建设规模分为两类:
(一)小型项目。指项目总投资额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项目总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二)一般项目。指项目总投资额超过100万元且项目总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项目,或总投资额超过100万元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1.用地规划、建设条件管理
小型项目、一般项目均由项目建设单位(土地所有权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红线图,持红线图向属地街道办提交申请,经属地街道办初审同意后报公园城市局审查,公园城市局依据经高新区规委会审定的村规划核定红线图并出具规划条件,核发建设条件。
2.土地使用管理
(1)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乡村产业项目、公服和基础设施项目,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代表大会)确定土地使用权主体、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方案经属地街道办审核同意后,报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公园城市局”)组织相关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报高新区管委会审定并按规定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2)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农民集中居住区(宅基地)项目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代表大会)确定土地使用权主体、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方案经街道审核同意后,报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发展改革局(以下简称:“经济发展局”)组织相关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报高新区管委会审定并按规定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应将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报属地街道办,由属地街道办初审同意后报公园城市局审定,需报管委会审定的项目,由属地街道办根据成都高新区成自泸以东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报管委会审定。审定后建设单位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属证明及相关文件、文物挖掘完毕通知书、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地形图、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文件,向属地街道办提出申请,由属地街道办初审同意后报公园城市局,公园城市局审查通过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涉及人防审查的项目,参照国有建设用地同类项目由建设单位准备相应资料向成都高新区国防动员办公室申请人防审查,审查通过后出具人防审查意见书。
4.施工图审查管理
建设单位需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取得审查合格书。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项目,应向公园城市局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取得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5.乡村建设施工许可证管理
(1)一般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公园城市局申请质量、安全监督备案。
小型项目原则上由属地街道办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特殊项目除外。
(2)一般项目由建设单位持建筑工程用地手续、《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与附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中标通知书、资质证明(施工、监理单位及人员)、现场勘验表、配套费缴纳手续等文件、材料,在公园城市局办理开工申请,经审查合格后下发《乡村建设施工许可证》。
小型项目可不向公园城市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但须在属地街道办办理开工申请,街道审查同意后出具同意开工意见。
(3)一般项目施工期间,检验批隐蔽监督检查、施工过程巡查、过程验收、安全文明施工监督检查等,参照国有建设用地同类项目由参建单位及公园城市局履行相应职责。小型项目施工期间,参建单位及属地街道办履行相应职责。
1.竣工验收管理
一般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土地使用权人组织各参建单位开展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公园城市局提出并联竣工验收申请,并联验收牵头单位组织并联竣工验收责任单位开展验收工作。通过各专项验收并取得验收意见的,由并联验收牵头部门汇总后出具《乡村建设项目竣工并联验收通知书》;专项验收未通过的由专项验收部门出具整改意见书,申请人依据各部门整改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申请并联验收。
小型项目由建设单位在属地街道办办理竣工申请,街道审查同意后出具同意竣工意见。
2.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一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5 日内,建设单位持《乡村建设项目竣工并联验收通知书》等相关资料向公园城市局申请备案,经收讫审查合格后,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小型项目由建设单位在属地街道办办理竣工备案申请,街道审查同意后出具同意竣工备案意见。
1.涉及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应根据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建设项目按规定完成竣工验收后,凭项目权籍调查成果、许可、验收相关材料及其他不动产登记要件资料等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涉及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项目,原则上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凭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项目权籍调查成果、许可、验收相关材料及其他不动产登记要件资料等直接申请办理“房地一体”的宅基地及建 (构) 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2.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项目涉及分户转移登记的,由经济发展局及属地街道办对提出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如:符合一户一宅、老宅基地或农房证是否注销、人员身份、分房面积、宅基地面积等),公园城市局凭经济发展局及属地街道办出具的《农民集中居住区人员资格认定清册》等申请材料,采取“统一申请、统一受理、统一发证”的方式办理。即农民集中居住区首次登记权利人负责统一收取办理不动产分户转移登记所需的全部申请材料后,统一向公园城市局提出登记申请,公园城市局受理登记申请后,以批量件方式统一办理分户转移登记,登记机构须在业务大厅设置“农房专窗”,专窗专人优先办理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项目分户转移登记。
3.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依法应当纳税的,需申请人提供契税完税凭证,涉及免税的可提供免税证明;不动产登记费按照相关规定缴纳。
(一)建设项目应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合法用地手续,任何单位不得违法用地开展项目建设。
(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任何单位均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图纸;确需变更的,须报原审图机构审查。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依法承担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和义务。
(四)建设项目施工中,不得妨碍交通、工农业生产,不得污染环境,不得破坏村镇公用设施、矿产资源和文物古迹。
(五)凡质量不合格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六)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开展建筑施工活动。未办理相关手续开展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七)以上管理办法如与后续四川省、成都市出台的相关文件有不一致的,则按省、市文件执行。
本办法由高新区公园城市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施行期间,国家、省、市、区发布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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