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其他相关要求
1. 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对项目绩效进行自评。
2.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骗取的专项资金,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追回并及时上缴省财政。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初审、评审及审计各环节,根据工作需要要求申报单位提供进一步佐证材料时,申报单位有义务配合提供。
4.同一项目在同一项目期内不得重复申报中央、省级、市级同类专项资金,并不得与《成都市统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服务业复工复产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成商务发〔2020〕94号)在同一项目期内重复获得补贴,否则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取消该项目单位本年度项目申报资格。
5.单个申报单位本次申报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市商务局将视申报情况和预算安排,对扶持金额、扶持比例和拨付进度进行统一调整,项目申请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6.我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申报单位代理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事宜。请相关单位自主申报。我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局和工作人员名义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我局举报。
二、区(市)县转报
(一)初审转报时间
相关区(市)县须于2021年9月28日前完成初审,并向市商务局行政审批处(法规处)提交经初审合格项目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二)项目审核转报
1.信息化平台审核转报。各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扶持政策申报指南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项目申报工作,并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在信息平台上进行初审。
各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项目申报工作,负责审查申报主体资质、审核申报项目与资金政策方向一致性以及申报材料完整性,即申报材料是否按相关文件要求提供,必要时应查验原件和进行实地查看,同时做好相关记录。各区(市)县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申报单位的纳税关系是否在本辖区。
对于审核中发现项目申报材料不完整的,应通知申报单位限期补充完善,逾期未缴纳补充材料视为放弃申报。
对初审合格的项目,在信息化平台上予以审核通过后,各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电话、信息化平台、邮件或短信等方式通知申报单位提交三份纸质申报材料。同时,各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应联合同级财政主管部门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附项目汇总表报市商务局行政审批处(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