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补贴,否则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取消该项目单位本年度项目申报资格。
5.单个申报单位本次申报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市商务局将视申报情况和预算安排,对扶持金额、扶持比例和拨付进度进行统一调整,项目申请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6.我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申报单位代理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事宜。请相关单位自主申报。我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局和工作人员名义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我局举报。
二、区(市)县转报
(一)初审转报时间
相关区(市)县须于2021年9月28日前完成初审,并向市商务局行政审批处(法规处)提交经初审合格项目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二)项目审核转报
1.信息化平台审核转报。各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扶持政策申报指南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项目申报工作,并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在信息平台上进行初审。
各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项目申报工作,负责审查申报主体资质、审核申报项目与资金政策方向一致性以及申报材料完整性,即申报材料是否按相关文件要求提供,必要时应查验原件和进行实地查看,同时做好相关记录。各区(市)县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申报单位的纳税关系是否在本辖区。
对于审核中发现项目申报材料不完整的,应通知申报单位限期补充完善,逾期未缴纳补充材料视为放弃申报。
对初审合格的项目,在信息化平台上予以审核通过后,各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电话、信息化平台、邮件或短信等方式通知申报单位提交三份纸质申报材料。同时,各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应联合同级财政主管部门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附项目汇总表报市商务局行政审批处(法规处)。
对不符合扶持政策的项目,不予通过。
2.各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申报单位的纸质申报材料(两份)一同交至市商务局行政审批处(法规处),未按时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取消项目评审资格,后果由相关区(市)县承担。市商务局将根据区(市)县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信息化平台项目审核报送情况开展专家评审工作。
三、项目评审、审计和公示
(一)项目评审
对区(市)县初审通过并转报的项目,由市商务局行政审批处(法规处)组织专家对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时间为2021年9月28日-10月17日。
(二)项目审计
对评审通过的项目,由市商务局审计监督处按要求开展拨付前专项审计。项目审计时间为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