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局机关各相关业务处室、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稳外贸、稳外资,推动外经贸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川商财〔2021〕85号)及省财政厅下达《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川财建〔2021〕13号)精神,特制定《2021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详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按申报指南和以下相关要求认真做好申报和审核工作。
一、申报项目要求
(一)申报时间:申报项目(申报系统和纸质材料)的时间为12月1日至12月10日。
(二)申报要求: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向企业所在地的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纸质的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具体要求以申报指南为准。
二、区(市)县初审转报
(一)初审转报时间。项目初审转报时间为12月11日-12月17日。
(二)项目初审转报。各区(市)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项目项目进行申报工作,并对申报初审。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支持政策要求及项目申报资料是否正确与齐备,重点审核支持对象资质、守法经营及信用情况,以及项目时间是否符合要求,必要时应查验原件和进行实地查看,并做好相关记录;区(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申报单位纳税关系是否在本辖区。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并按支持方向附项目汇总表,联合行文报市商务局。企业申报材料一份报送市商务局,另一份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留存。对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转交的项目申报材料,市商务局不再接受申报指南明确的材料修改和补充。
三、项目审核、评审和公示
(一)项目审核、评审。市商务局行政审批处按要求组织评审,项目评审时间为12月18日-12月27日。
(二)项目审计。对评审通过项目,由审计监督处按要求开展专项审计,项目审计时间为2021年12月28日至2022年1月27日。
四、其它相关要求
(一)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不得重复申报。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中央、省级、市级各类专项资金,否则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并取消该项目单位本年度项目申报资格。
五、政策发布和咨询
(一)政策发布。本申报指南在成都市商务局网站发布。
成都市商务局网站:http://sww.chengdu.gov.cn/
(二)政策咨询
1. 促进外贸稳中提质事项
市商务局外贸处,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