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积极引进跨境第三方支付企业。对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跨境第三方支付企业,在成都市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功能中心并开展跨境电商支付业务的,给予运营主体30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
3、积极引进跨境境外结售汇业务机构。对取得欧盟、美国、日本等重要贸易伙伴国家境外结汇牌照的金融机构,在成都市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功能中心的,给予运营主体30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
(二)支持跨境电商主体培育
4、支持跨境电商平台发展。对平台入驻企业数达50家(含50家)以上,年度线上成交额达1亿元以上的跨境电商平台,给予平台初始投资(软、硬件购置费、系统开发费)20%扶持,每个平台初始投资最高扶持不超过200万元;给予平台宣传推广费用20%扶持,每个平台宣传推广费用最高扶持不超过100万元。
5、支持跨境电商平台针对不同国家和地区开设不同语言的子网站或独立页面。对年成交额超过2000万元的跨境电商平台,针对英语国家和地区开设的子网站或独立页面,给予建设费用30%扶持;针对非英语国家和地区开设子网站或独立页面的,给予建设费用50%扶持,单个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6、支持跨境电商企业通过成都口岸开展跨境电商B2B、B2C进出口业务。对上述企业给予经成都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验证且纳入海关统计的交易额5%扶持,单个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三)支持传统外贸企业转型升级
7、支持具备进出口经营权的传统外贸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纳入成都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统计的进出口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拥有自主品牌的跨境电商企业,或通过跨境电商实现网络化定制销售的创新企业,其出口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8、支持中小微经营主体申办进出口经营权并在成都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备案。经公共服务平台统计跨境电商业务首次达100笔或金额达5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资金扶持。
9、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应用国际搜索引擎进行海外营销。给予企业应用国际搜索引擎费用的50%扶持,单个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支持跨境电商产业集聚发展
10、支持建设集聚度高的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含专业楼宇)。对经成都跨境电商综试办认定且经营满一年的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实际使用面积超过1万平米且入驻跨境电商企业达到30家以上的,给予园区运营方一次性资金扶持,单个园区扶持资金不超过500万元。具体支持标准如下:
园区实际使用面积 | 入驻跨境电商企业数 | 扶持资金上限 |
10000~19999平米 | 30家以上(含30家) | 300万元 |
20000~29999平米 | 50家以上(含50家) | 400万元 |
30000平米以上 | 70家以上(含70家) | 5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