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当事人将专利权与相关的技术秘密一同转让或许可的,按照专利权转让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认定。
第十五条 技术转让合同或技术许可合同中应当明确为专利权、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的转让或许可。
合同标的为运用专利权、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形成的高新技术产品、种子、计算机软件等的销售与许可,不应认定为技术许可合同。
第四章 技术咨询合同
第十六条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
第十七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认定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合同标的为特定技术项目的咨询课题;
2.咨询方式为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的分析、论证、评价和预测;
3.工作成果是为委托方提供科技咨询报告和意见。
第十八条 下列合同符合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属于技术咨询合同:
1.科技发展战略和科技发展规划研究;
2.技术政策和技术路线选择的研究;
3.工程项目、开发项目、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等的可行性论证;
4.专业技术领域、行业、技术发展的分析预测;
5.就区域、产业科技开发与创新及特定技术项目进行的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与论证;
6.技术产品、服务、工艺分析和技术方案的比较与选择;
7.专用设施、设备、仪器、装置及技术系统的技术性能分析;
8.科技评估和技术查新;
9.其他技术咨询。
第十九条 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咨询合同:
1.就经济分析、法律咨询等非技术项目的论证、评价和调查;
2.就购买设备、仪器、原材料、配套产品等提供商业信息。
第五章 技术服务合同
第二十条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属于技术服务合同,在认定登记时应按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单独予以登记。
第二十一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合同的标的为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服务性项目;
2.服务内容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