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工作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
第四条 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的目标与计划;
2.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3.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第五条 下列合同符合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1.以应用目标为导向的基础研究;
2.小试、中试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开发;
3.成套设备和试验装置的研制及技术改造;
4.引进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基础上的创新开发;
5.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网络、通信、传感技术等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
6.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技术的研究开发;
7.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节能减排、污染治理技术的研究开发;
8.有技术开发内容的非标设计、工业设计、创意设计、技术标准及其体系的研究与制订等;
9.有技术创新内容的工程技术开发;
10.其他技术的研究开发。
第六条 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1.单纯以揭示自然现象、规律和特征为目标的基础研究;
2.合同标的为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等;
3.合同标的为一般检验、测试、设备维修等;
4.软件复制和软件产品销售。
第七条 其他事项。
1.合作开发技术合同,对于双方共同出资且无资金往来的,双方均可在其所在地登记,合同成交额为零。
2.登记主体就计算机软件的研究开发项目申请认定为技术开发合同的,应当明确软件著作权的归属,软件著作权约定归属于委托方或双方共有的,方可按照技术开发合同认定。
第三章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第八条 技术转让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