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机构责任】登记机构泄露技术合同的商业秘密给合同相关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依法查处】对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技术合同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予以查处,追究登记机构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加强管理】省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管理,开展登记人员培训和考核,保障技术合同登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六条【工作经费】地方各级主管部门应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
第二十七条【政策享受】登记主体凭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可申请享受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和奖励等方面的政策。当事人应当按照税务部门要求,妥善保存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留存备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政策解释】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需求进行修订。
第二十九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和科学技术部《关于<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废止。
附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规则
附件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技术合同分类
第一条 本规则所称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第二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十章规定,技术合同包括以下五种类型:
1.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合同;
2.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其他技术转让合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生物医药新品种等);
3.技术许可合同,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其他技术许可合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生物医药新品种等);
4.技术咨询合同;
5.技术服务合同,包括一般技术服务合同、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严格按照本规则规定对技术合同进行分类。
第二章 技术开发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