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利权转让合同是指让与人将其发明创造专利权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相应价款而订立的合同。
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让与人将其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相应价款而订立的合同。
3.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是指让与人将其拥有的技术秘密权利提供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相应使用费而订立的合同。
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许可人许可被许可人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被许可人支付相应的使用费而订立的合同。
5.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是指许可人许可被许可人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该技术秘密,被许可人支付相应的使用费而订立的合同。
6.其他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是指当事人就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生物医药新品种等其他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所订立的合同。
7.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中关于提供实施技术的专用设备、原材料或者提供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约定,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
8.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的合同,可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第九条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的认定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合同标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
2.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技术、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
3.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
第十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其标的涉及专利权及其他知识产权的,当事人应当提交相关权利证明材料(含有效证书、文件)复印件或原件电子文档。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其标的为技术秘密的,该项技术秘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不为公众所知悉;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3.具有实用性;
4.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其合同标的为进入公有领域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等情况(如专利权或有关知识产权已经终止的技术成果),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或技术许可合同。
技术秘密转让或使用许可未约定转让权或使用权归属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或技术许可合同。
第十三条 当事人之间就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所订立的许可使用合同,专利申请公开以前申请认定登记的,按照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认定登记;专利申请公开以后申请认定登记的,按照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认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