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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政策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 发布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 | 发布时间:2024-12-20 | 96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加快培育一体化技术市场,我司组织修订形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xiasha@miit.gov.cn。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邮编:100804。


请在邮件或信件上注明主题“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反馈意见”,并留下联系方式。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月18日。


附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2024年12月18日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技术市场管理,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第三条【概念界定】本办法所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是指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对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合同进行分类,核定其技术交易额,并予以认定登记的专项管理工作。

第四条【登记原则】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坚持依法认定、规范管理、客观公正、高效服务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部级职责】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管理、监督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推动完善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促进技术市场有序发展。

第六条【省级职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技术合同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本地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监督检查和政策落实,统筹登记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第二章  登记机构

第七条【机构条件】登记机构应设立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社会团体,具备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所需的固定办公场所和设施等条件,有两名以上(含)具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资格的人员。

第八条【机构职责】登记机构具体负责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对技术合同登记主体提交的合同文本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与登记。

第九条【规范要求】登记机构应建立健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工作规范、岗位职责、风险防控等规章制度,提高审核登记工作规范性。

第十条【问题整改】省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登记机构和登记的技术合同的监督和检查,对管理混乱、违规登记、统计失实的登记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对经整改后仍存在上述问题的,撤销登记机构的登记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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