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工作成果有具体的质量和数量指标。
第二十二条 下列合同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且该专业技术项目有明确技术问题和解决难度的,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1.产品设计服务、工艺服务、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测试分析服务等;
2.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服务;
3.新型或者复杂生产线的安装、调试及技术指导;
4.特定技术项目的信息加工、分析和检索;
5.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
6.对重大事故进行定性或定量技术分析;
7.以非常规技术手段,解决复杂、特殊技术问题的工程总承包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安装、施工等技术服务;
8.应对气候变化、防灾减灾的专业技术服务;
9.提高国家安全能力和公共安全水平的专业技术服务;
10.其他技术服务。
第二十三条 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1.以常规手段进行一般加工、定作、修理、修缮、检测、测绘、标准化测试等订立的合同;
2.以常规手段进行的建设工程和承揽合同;
3.强制性或常规性的计量检测服务;
4.仪器设备的购售、租赁和常规测试服务。
第二十四条 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技术项目的指导和业务训练所订立的合同。
第二十五条 技术培训合同的认定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合同标的为传授特定技术项目的专业技术知识;
2.培训对象为委托方指定的与特定技术项目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六条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等合同中涉及技术培训内容的,应按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或技术许可合同认定,不应就其技术培训内容单独认定登记。
第二十七条 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
1.当事人就其员工业务素质、文化学习和职业技能等进行的培训活动;
2.为销售技术产品而就有关该产品性能、功能及使用、操作进行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八条 技术中介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中介方)以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为另一方与第三方订立并履行技术合同提供专门服务所订立的合同。
第二十九条 技术中介合同的认定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技术中介的目的是促成委托方与第三方进行技术交易,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
2.技术中介的内容应为特定的技术成果或技术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