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市商务局文件
彭商务〔2024〕8号
彭州市商务局
关于印发《彭州市推进服务业提质倍增八条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街道)、市级相关部门、产业园区、有关单位:
按照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彭州市推进服务业提质倍增八条政策措施》(彭府办规〔2024〕5号)相关政策条款,我单位结合实际制定了《彭州市推进服务业提质倍增八条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加强政策宣传,强化组织申报,并严格贯彻落实。
彭州市商务局
2024年12月16日
彭州市推进服务业提质倍增八条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一、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培育发展总部(楼宇)经济
●政策原文
1.对总部企业年度营业利润和年销售额(营业收入)两项指标均较上年增长的,按其年销售额(营业收入)增量给予最高200万元年度经营管理奖励。
●申报条件
1.在彭州市经营的成都市总部企业、彭州市总部企业年度营业利润和年销售额(营业收入)两项指标均较上年增长;
2.企业在政策实施年度未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违反投资合同、劳资纠纷等重大责任事故(事件);
3.未被司法机关和“成都信用”公众网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奖励标准
按照企业社会贡献、企业经营效率进行增量贡献综合评分,“总部企业年度经营管理奖励=(企业社会贡献实得分值+企业经营效率实得分值)/总分(100分)×100%×200万元”。
企业社会贡献为总部企业申报奖励年度较前一年度新增销售额(营业收入)或增速提升,参考统计部门带动GDP增长的增量数据绝对值的相关比例情况;企业经营效率为总部企业申报奖励年度营业利润(净利润)较前一年度营业利润(净利润)增长幅度情况,参考企业提供的真实有效体现企业利润增长情况的佐证材料。
备注:带动GDP增长的增量数据绝对值:按照申报奖励年度统计部门计算的拉动GDP的净增量数值为参照数据,不考虑基数扣减因素。
真实有效体现企业利润增长情况的佐证材料:独立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书面审计报告或体现企业真实利润的纳税申报表等相关佐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