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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彭州市推进服务业提质倍增八条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来源: | 发布机构:彭州市商务局 | 发布时间:2024-12-16 | 530 次浏览 | 分享到:

●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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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

彭州市商务局经济运行科

联系电话:028-68022899

 

●政策原文

2.支持服务业企业、商贸单位扩大规模,对年销售额(营业收入)达到一定规模或增长性好的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申报条件

1.符合奖励标准且已纳入统计的规上服务业企业、限上批零住餐单位(入库当年不享受增长奖励);

2.申报主体在政策实施年度未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违反投资合同、劳资纠纷等重大责任事故(事件);

3.未被司法机关和“成都信用”公众网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奖励标准(同类型政策不重复享受)

支持方向一:限额以上批发业增长

年度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含)—1亿元且同比增长25%及以上,或年度销售额达到1亿元(含)—5亿元且同比增长18%及以上,或年度销售额达到5亿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长15%及以上的限上批发单位,给予8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销售额达到10亿元及以上且保持正增长的限上批发企业,对超过10亿元的部分,较上年每增长1亿元,奖励10万元;对销售额首次达到100亿元、200亿元、300亿元、400亿元、500亿元的限上批发企业,给予100万元、250万元、400万元、600万元、80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200万元/年。

支持方向二:限额以上零售业增长

年度销售额达到500万元(含)—2000万元且同比增长25%及以上,或年度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含)—5000万元且同比增长18%及以上,或年度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长15%及以上的限上零售单位,给予8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销售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且增速高于全市社消零总额全口径增速的限上零售企业,对超过1亿元的部分,较上年每增长1000万元,奖励10万元;对销售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限上零售企业,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6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200万元/年。

支持方向三:限额以上住宿业或餐饮业增长

年度营业额达到200万元(含)—1000万元且同比增长25%及以上,或年度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含)—2000万元且同比增长18%及以上,或年度营业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长15%及以上的限上住宿或餐饮单位,给予8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且增速超过全市住宿或餐饮行业平均增速的限上住宿或餐饮企业,对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较上年每增长500万元,奖励5万元;对营业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5亿元的住宿或餐饮企业,给予10万元、20万元、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200万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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