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应急安全管理局
(一)政法工作处
负责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和属地防范处置因重污染天气引发的社会稳定事件,并提出相关工作对策建议。
(二)应急管理处
1.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要求,配合相关部门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及响应体系完善工作。
2.应急响应期间,加大对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行为的打击力度。
3.协调市气象局提供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4.配合市气象局开展相关气象灾害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的科普宣传。
(三)乡村振兴处
1.按要求做好应急响应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应急响应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
2.应急响应期间,加强对农村地区秸秆禁烧工作的巡查检查,督促指导各镇(街道)开展好秸秆禁烧工作。
十四、公安分局
1.按要求做好应急响应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应急响应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按照应急响应级别措施要求,通过网站通告、道路电子显示屏等及时向公众告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采取的交通管理措施,并做好对相应范围内禁行(限行)监管执法等工作。
2.应急响应期间,按照不同应急响应级别的应急减排措施要求,在主管领域内落实涉颗粒物、VOCs排放的强制性减排措施;重点加大对渣土运输车辆、商砼车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检查执法力度,加大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检查执法力度;橙色、红色应急响应期间,做好货车绕行疏导工作。
3.依法查处涉嫌伪造公文或制作、发布、传播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预警)和应急响应(解除应急响应)不实信息等违法行为。
十五、水务监管事务中心
1.提出本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施工工地名单并及时动态更新,配合住建部门动态更新行业内的绿色标杆工地名单,按规定报至新区生态委办公室汇总。
2.按要求做好应急响应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应急响应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
3.应急响应期间,按照不同应急响应级别的应急减排措施要求,在主管领域内落实涉颗粒物、VOCs排放以及运输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强制性减排措施;加强在建工地监督检查,在专项检查、联合督查、日常巡查过程中,一经发现绿色标杆工地未按要求落实相关大气污染防控措施且于一周内被市级督查通报2次及以上的,取消其绿色标杆工地称号,1个月内不再受理重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