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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成都东部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修改意见的公告

政策来源:成都东部新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 发布机构:成都东部新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4-12-02 | 971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园林绿化处

1.提出本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施工工地名单并及时动态更新,配合住建部门动态更新行业内的绿色标杆工地名单,按规定报至新区生态委办公室汇总。

2.按要求做好应急响应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应急响应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

3.应急响应期间,按照不同应急响应级别的应急减排措施要求,增加主管领域内有关行道树、绿化带冲洗除尘频次,在主管领域内落实涉颗粒物、VOCs排放以及运输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强制性减排措施;加强在建工地监督检查,在专项检查、联合督查、日常巡查过程中,一经发现绿色标杆工地未按要求落实相关大气污染防控措施且于一周内被市级督查通报2次及以上的,取消其绿色标杆工地称号,1个月内不再受理重新申报。

(三)交通运输处

1.提出本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施工工地、预拌砂浆企业、预拌混凝土企业和沥青搅拌站名单并及时动态更新,动态更新行业内的绿色标杆工地名单和绿色沥青搅拌站名单,按规定报至新区生态委办公室汇总。

2.按要求做好应急响应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应急响应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

3.应急响应期间,按照不同应急响应级别的应急减排措施要求,及时组织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力度,落实公共交通优惠政策;在主管领域内落实涉颗粒物、VOCs排放以及运输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强制性减排措施;督促有关汽修企业停止相关作业工序;加强在建工地和沥青搅拌站监督检查,在专项检查、联合督查、日常巡查过程中,一经发现绿色标杆工地、绿色沥青搅拌站未按要求落实相关大气污染防控措施且于一周内被市级督查通报2次及以上的,取消其绿色标杆工地、绿色沥青搅拌站称号,1个月内不再受理重新申报;加强钣喷汽车维修企业的监督检查,在专项检查、联合督查、日常巡查过程中,一经发现绿色钣喷汽车维修企业未按要求落实相关大气污染防控措施且被督查通报,取消其绿色钣喷汽车维修企业备案,并在1个月内不再受理重新申报。

(四)质量安全监督站

1.提出本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施工工地名单并及时更新;牵头梳理本行业的绿色标杆工地名单并及时更新,按规定报至新区生态委办公室汇总。

2.按要求做好应急响应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应急响应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

3.应急响应期间,按照不同应急响应级别的应急减排措施要求,在主管领域内落实涉颗粒物、VOCs排放以及运输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强制性减排措施;加强对在建工地的监督检查,在专项检查、联合督查、日常巡查过程中,一经发现绿色标杆工地未按要求落实相关大气污染防控措施且于一周内被市级督查通报2次及以上的,取消其绿色标杆工地称号,1个月内不再受理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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