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按照《中共成都市委关于加快推进超大城市城乡融合高质量发展的决定》《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产权交易体制机制做大做强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的实施意见》有关文件精神,我局牵头起草形成了《成都市基层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30日内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纸质来信请邮寄至:成都市高新区蜀锦路68号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合经处。
二、电子邮件请发送至:3110394433@qq.com。
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30日
附件:成都市基层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基层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唤醒农村新质生产力,全面推进全市基层产权“应进必进、阳光交易”,防范基层“微腐败”,规范基层行权用权,助力乡村振兴,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中共成都市委关于加快推进超大城市城乡融合高质量发展的决定》《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产权交易体制机制做大做强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产权是指村(社区)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的资产的所有权以及用益物权、土地资源的用益物权,和受委托管理经营的资产、资源用益物权。
本办法所称基层产权流转交易是指基层产权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以网络竞价、拍卖、挂牌、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招标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的行为。
第三条 成都市行政区内纳入《成都市基层产权流转交易目录》的资产资源流转交易,以及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成都市行政区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托管理的基层产权,村(居)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权利人”)持有和受委托管理的基层产权,应进入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公开交易。
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基层产权流转交易应当坚持“应进必进、阳光交易”,遵循党委领导、政府引导、市场运行,公开公正、便捷高效,保障权益、自主自愿,风险可控和监管有效原则。
第二章 规范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