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标的额按照一年期土地流转费计算,其他资产资源交易的标的额,按照交易底价计算。
第三节 工程建设和货物、服务采购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和货物、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应当入场公开交易。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和货物、服务采购,对于技术、规格和标准统一的货物,或要求简单规范的服务及建设内容较为单一的工程建设项目,权利人应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组织实施。
工程建设和货物、服务采购,采取其他流转交易方式的需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的应当设定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交易保证金一般不低于项目预算总额的5%,履约保证金一般不高于项目预算总额的10%。
第四节 绿色通道和限额以下项目流转交易
第十七条 基层产权流转交易因特殊情况,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同意的,可通过“绿色通道”实施便捷交易,由权利人采取民主决议的方式确定成交方。
第十八条 基层产权流转交易符合以下特殊情况的,可通过“绿色通道”实施便捷交易:
(一)涉及公共安全的应急类项目;
(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
(三)可由本村(社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设立的全资企业直接承接实施的项目;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入场交易的项目。
第十九条 标的额10万元(不含)以下的资产资源交易,权利人可采取民主决议的方式确定成交方。
村(居)民委员会使用城乡社区发展治理保障资金实施预算金额1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的,村(居)民委员会应按有关要求采用评审会议方式研究确定项目承接主体。
第二十条 通过“绿色通道”实施便捷交易的项目、限额以下基层产权流转交易的项目,权利人应在每月10日前通过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将集体决策、交易结果等资料信息进行公示。
第五节 交易中止和终止
第二十一条 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合同签订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让方、受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中止交易的书面申请,经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确认后,应当中止交易:
(一)涉及农村产权权属争议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
(三)交易双方存在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嫌疑的;
(四)其他情形导致交易中止的。
第二十二条 当引起中止情形消失后,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应及时组织开展流转交易。
第二十三条 交易过程中、签订合同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确认后,应当终止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