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止交易后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交易双方共同提出终止交易的;
(三)交易主体资格或交易标的灭失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单位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五)未按政策要求取得行政许可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
第二十四条 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的,相关权利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提起仲裁或诉讼。
第三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二十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国资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公园城市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全市基层产权流转交易业务指导、纠纷调处、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共同制定《成都市基层产权流转交易目录》。
区(市)县各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辖区内基层产权流转交易业务指导、纠纷调处、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负责按照《成都市基层产权流转交易目录》制定基层产权流转交易规则。交易规则按程序报批审查后执行,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可依据交易目录每年动态发布细化目录。
第二十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负责基层产权流转交易相关工作,明确具体负责辖区内基层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的工作人员,履行交易审查责任;对村、社区基层产权流转交易做好指导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级审计部门将基层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纳入基层审计监督范围,巡察机构将基层产权交易工作纳入巡察内容。
第四章 政策措施保障
第二十九条 全市建立常态化基层产权清查核实工作机制,各区(市)县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明确机构、专人做好清查核实工作指导、政策解读和纠纷调处。各镇(街道)加强对清查核实数据的审核把关,村、社区负责本辖区基层产权清查核实工作。
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负责运营和维护基层产权清查核实系统,做好清查核实项目登记赋码和交易数据更新,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清查核实政策宣传和系统操作培训。
第三十条 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按照《四川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建立统一清算结算制度,对交易客户交纳的保证金和交易价款实施统一结算。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发布交易公告时应明确平台保证金的保证事项和违约处理方式,交易保证金由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收取,履约保证金由权利人收取。对成交方未按公告规定执行或履约的项目,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归权利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