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交易鉴证是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根据交易结果出具的凭证资料,包括交易鉴证书、成交通知书、成交确认书等。
取得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交易鉴证的涉农项目,凡符合享受市、区(市)县两级财政有关涉农优惠政策的,应优先给予支持;不动产登记部门可将交易鉴证作为办理基层产权权证登记的重要依据,优化相应办证手续;鼓励银行、保险、商业保理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将交易鉴证记载的成交价格作为抵质押融资标的资产价值评估重要依据,优先为交易主体提供融资、担保等金融服务。
第三十二条 成都市行政区内,进入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流转交易的各类基层产权,不收取作为出让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交易服务费,由所在区(市)县财政按照交易额相应比例给予资金支持。
第三十三条 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建设并维护基层产权交易系统,做好交易相关数据保密管理,建立交易风险及廉政防控机制,将交易数据实时推送市纪委正风肃纪大数据监督平台。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农业农村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推动“E管家平台”“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信息系统”“不动产登记”等系统平台与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交易系统实现互通互联。
第三十四条 探索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对权利人和成交方违规违约和不履约、履约不到位的,以及从事代理服务机构和评审专家违反从业规定的,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做好记录,通报属地财政、发改、金融等机构,记入社会信用体系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鼓励支持政府机构、国有企业、集体全资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持有的产权进入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公开流转交易。鼓励和引导个人持有的产权进入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公开流转交易。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市委社会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x年。本办法施行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