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残疾人救助体系,妥善解决残疾人特殊困难,根据《成都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残疾人特殊困难紧急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成残联〔2024〕22号)要求,结合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实际,社区治理和社事局起草了《四川天府新区残疾人特殊困难紧急救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进行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通过电子邮箱发送至276895501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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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
2024年10月29日
四川天府新区残疾人特殊困难紧急救助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残疾人救助体系,妥善解决残疾人特殊困难,不断增强特殊困难残疾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成都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残疾人特殊困难紧急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成残联〔2024〕22号)《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基层治理和社事局 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财政金融局关于印发〈成都天府新区直管区贫困残疾人特殊困难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天成管社发〔2017〕165号)精神,结合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实际,特制定四川天府新区残疾人特殊困难紧急救助管理办法。
一、救助对象及范围
(一)具有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户籍,持有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核(换)发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符合以下情形的残疾人(非特困供养人员):
1.因患重大疾病(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2020年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后续相关规范若有更新,以最新的为准)或人身意外伤害(包括重大交通事故)住院治疗,导致基本生活出现较大困难的;
2.因洪灾、火灾、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不可抗力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
(二)非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户籍的持证残疾人,或具有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户籍持有非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因患重大疾病或人身意外伤害住院治疗以及因灾造成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在特殊情况下,经上级领导批示(指示),可纳入紧急救助范围。
残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具有申请资格,已取得救助资金的,须返还救助资金,并取消救助:
1.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2.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
3.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