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交易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基层产权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权属无争议、无查封;
(二)交易双方具备真实的交易意愿;
(三)交易双方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
(四)基层产权的开发建设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基层产权流转交易按照提出申请、镇街审核、平台受理、组织交易、结果确认、签订合同、交易结算的一般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权利人在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提出交易申请,并提交相关要件资料。
(二)镇街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权利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核,确保资料的真实性。
(三)平台受理。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对交易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交易条件的,在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网站发布信息公告。
(四)组织交易。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按照公告载明的交易方式组织基层产权交易,并确定成交方。
(五)结果确认。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对交易结果进行公示或公告,并通知交易双方成交结果。
(六)签订合同。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七)交易结算。《交易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交易价款结算。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成交方应当在签订正式合同前通过审查并取得行政许可。
第八条 基层产权流转交易权利人应提交以下要件资料:
(一)权利人身份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交易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
(二)权属证明资料。权属证明资料包括权属证书或证明材料。无法提供权属证明资料的,由权利人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书面说明。
(三)民主决策资料。权利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集体决策记录材料。
(四)承诺资料。权利人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负责的书面承诺。
(五)其他资料。
第九条 基层产权流转交易完成后,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鉴证。
第十条 基层产权流转交易完成后,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应对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档案、图像照片、录音影视等重要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和长期保存。
第二节 资产资源流转
第十一条 标的额1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资源流转交易应当入场公开交易。
第十二条 资产资源流转权利人应确定交易底价,交易底价可综合考虑资产原值、使用年限、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也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