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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成都市基层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政策来源: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机构: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时间:2024-10-31 | 736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节  交易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基层产权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权属无争议、无查封;

(二)交易双方具备真实的交易意愿;

(三)交易双方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

(四)基层产权的开发建设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基层产权流转交易按照提出申请、镇街审核、平台受理、组织交易、结果确认、签订合同、交易结算的一般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权利人在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提出交易申请,并提交相关要件资料。

(二)镇街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权利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核,确保资料的真实性。

(三)平台受理。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对交易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交易条件的,在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网站发布信息公告。

(四)组织交易。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按照公告载明的交易方式组织基层产权交易,并确定成交方。

(五)结果确认。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对交易结果进行公示或公告,并通知交易双方成交结果。

(六)签订合同。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七)交易结算。《交易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交易价款结算。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成交方应当在签订正式合同前通过审查并取得行政许可。

第八条 基层产权流转交易权利人应提交以下要件资料:

(一)权利人身份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交易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

(二)权属证明资料。权属证明资料包括权属证书或证明材料。无法提供权属证明资料的,由权利人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书面说明。

(三)民主决策资料。权利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集体决策记录材料。

(四)承诺资料。权利人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负责的书面承诺。

(五)其他资料。

第九条 基层产权流转交易完成后,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鉴证。

第十条 基层产权流转交易完成后,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应对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档案、图像照片、录音影视等重要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和长期保存。

第二节 资产资源流转

第十一条 标的额1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资源流转交易应当入场公开交易。

第十二条 资产资源流转权利人应确定交易底价,交易底价可综合考虑资产原值、使用年限、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也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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