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经理人 ,是指以全职或兼职从 事咨询诊断、分析调研 、对接撮合等技术转移居间 、经纪或 代理服务 ,促成技术持有方与技术需求方达成交易或合作并
取得合理佣金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条 成都市对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理人实行备 案制管理服务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理人自愿 申请备案。
第五条 成都市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理人备案管理 按照“政府引导、行业自律、机构自愿 ” 的原则开展。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以下简称“ 市科技局 ”)依据职能 职责负责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队伍的宏观管理和业 务指导 ,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 ,促进技术转移服务 行业发展。
成都市技术转移联盟是我市依规设立的技术转移服务 领域的行业性非营利社团法人 ,依据章程规定为全市技术转 移行业发展提供组织协调和管理服务工作 , 受业务主管部门 委托为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备案管理工作提供服务。
第二章 备 案
第六条 成都市技术转移机构备案条件
( 一 )技术转移机构或其所依托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已 完成注册登记 , 并在成都市域内从事经营活动满半年。
( 二 )有明确的服务业务范围 ,且业务范围明确包括本 办法第二规定的技术转移服务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 办公设施 ; 有 3 人以上专兼职技术经理人 ,其中专职技术经 理人不少于 1 人。
( 三 )服务业绩良好。上年度或近一年内(不超过 365 个 日历天数) 技术转移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 30 万元 ,促成 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不少于 5 项或项 目 总金额不低于
500 万元,或直接投资科技型企业天使轮或者A 轮不低于 100 万元,或帮助科技型企业天使轮或者 A 轮融资不低于 300 万 元 ,或与不少于 3 个“ 一带一路 ” 国家开展国际技术转移与 创新开展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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