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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关于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成都市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理人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政策来源: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机构: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时间:2024-10-10 | 206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提升技术转移机构服务能力,加强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相关规定,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决策部署,我们起草了《成都市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理人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公众积极参与。

为加快形成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本次征求意见截至2024年10月18日,期间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10月18日17:00前以书面形式(以单位名义反馈的请加盖公章)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至我局。

联系电话:(028)61888310

电子邮箱:cdkjcgc@163.com


 

附件:

 1. 成都市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理人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 关于《成都市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理人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10月10日

附件 1

 

 

成都市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理人备案管理办法( 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提升技术转 移机构服务能力 ,加强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 ,推动科技创新 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中共成都市委关于坚持科 技创新引领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决定》《成都市进 一 步有力有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政策措施》, 结合我市 实际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转移机构 ,是指为实现和加速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 符合国家标准《技术转移服务规范》 要 求 ,提供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技术投融资、 国 际技术转移等技术转移服务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以及其内 设机构或分支机构。单纯提供信息、法律 、咨询、金融等服 务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经理人 ,是指以全职或兼职从 事咨询诊断、分析调研 、对接撮合等技术转移居间 、经纪或 代理服务 ,促成技术持有方与技术需求方达成交易或合作并


取得合理佣金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条  成都市对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理人实行备 案制管理服务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理人自愿 申请备案。

第五条  成都市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理人备案管理 按照“政府引导、行业自律、机构自愿 ” 的原则开展。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以下简称“ 市科技局 ”)依据职能 职责负责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队伍的宏观管理和业 务指导 ,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 ,促进技术转移服务 行业发展。

成都市技术转移联盟是我市依规设立的技术转移服务 领域的行业性非营利社团法人 ,依据章程规定为全市技术转 移行业发展提供组织协调和管理服务工作 , 受业务主管部门 委托为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备案管理工作提供服务。

第二章  备 案

 

第六条  成都市技术转移机构备案条件

( 一 )技术转移机构或其所依托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已 完成注册登记 , 并在成都市域内从事经营活动满半年。

( 二 )有明确的服务业务范围 ,且业务范围明确包括本 办法第二规定的技术转移服务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 办公设施 ; 有 3 人以上专兼职技术经理人 ,其中专职技术经 理人不少于 1 人。


( 三 )服务业绩良好。上年度或近一年内(不超过 365  个 日历天数) 技术转移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 30 万元 ,促成 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不少于 5 项或项 目 总金额不低于

500 万元,或直接投资科技型企业天使轮或者A 轮不低于 100 万元,或帮助科技型企业天使轮或者 A 轮融资不低于 300 万 元 ,或与不少于 3 个“ 一带一路 ” 国家开展国际技术转移与 创新开展合作。

( 四 )信誉良好 , 无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 信用失信记录 , 无通过关联交易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或其他违 法行为。

( 五 )规章制度健全 , 有依据国家标准《技术转移服务 规范》制定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章程 ,有符合本机构实际 情况和发展要求的经营理念 ,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科学 合理的员工激励和惩处制度。

( 六 )已评选为国家、 四川省技术转移机构的 ,直接备 案为我市技术转移机构。

第七条  成都市技术经理人备案条件

( 一 )在成都市技术转移机构全职或兼职工作;

( 二 )具备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所需的专业技术 知识及中介服务技能 , 能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转移转化工 作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

1.  具有初级及以上技术经纪专业技术职称。

2.   已取得国家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能力等级培训结业证


书。

3.  主导或参与促成 1 项及以上技术转移或科技成果转 化。

( 三 )个人信用良好 , 无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 领域信用失信记录。

第八条  成都市技术转移机构申请备案时 , 一并提交本 单位符合条件的技术经理人信息 , 帮助完成技术经理人备案 申请。

技术经理人所在单位未申请技术转移机构备案或单位 不符合备案条件的 ,技术经理人可直接申请个人备案。

第九条  成都市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理人备案实行 “ 常年申报、季度核实、半年公布 ”,具体备案流程是:

( 一 )成都市技术转移机构登录“科创通——成都科技 创新云平台 ”线上申报系统 ,在线填写申报表并上传佐证附 件材料;

( 二 )成都市技术转移联盟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核 实 , 必要时可组织现场考察核实;

( 三 )成都市技术转移联盟依据专家核实意见 ,提出拟 通过名单建议并进行公示;

( 四 )成都市技术转移联盟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名单报 市科技局备案;

( 五 )市科技局于官方网站公开发布备案名单。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条  市科技局对备案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理人 实行动态管理。

( 一 )变更报告。备案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理人发生 更名或涉及备案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 , 应从变化之日起 30 日 内以书面形式向成都市技术转移联盟报告。成都市技术转 移联盟核实后报市科技局 , 市科技局根据情况更新公布备案 名单。

( 二 )业务开展情况填报。备案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 理人每半年在线上申报系统中填报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 化服务业务开展情况及相关信息 ,作为我市制定实施技术转 移有关政策措施参考和有关技术转移机构、技术经理人评价 依据。

( 三 )退出。备案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理人因自身原 因认为需要退出备案的 , 可书面向市科技局申请退出备案, 自市科技局同意退出备案后三年内不能再次申报市级备案。

( 四 )取消。备案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理人有下述情 况之一的 ,将被取消备案资格。

1.  发生违反科学道德以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2.  未对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 密履行保密义务的。

3.  连续两次未填报业务开展情况及相关信息的。


4.  出现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违法的。

5.  不按时报送变更报告或变更后已不满足备案条件的。

6.  出现其它不满足备案条件的。

第十一条  加强廉洁建设。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理人 应遵守行业廉洁从业有关规定 ,做好廉洁风险防控 , 守法经 营 ,存在的失信行为的 ,根据《成都市科研失信行为记录暂 行规定》纳入科研诚信记录予以相应处罚。

相关工作人员及组织核查人员须严格按照规定履行职 责 ,对其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 究责任。

第四章  促 进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负责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 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任务积分制度 ,通过发布技术转化和成 果转化服务任务 , 引导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开展成果 挖掘、项目对接、概念验证、 中试熟化、成果评价、技术交 易、技术培训、技术投融资等服务 , 参与任务积分的技术转 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根据自身开展服务的绩效获得相应的 积分。

年度总积分可作为有关部门(单位) 给予任务分配、资 金资助、评先评优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成都市技术转移联盟、成都市技术经理人协 会等行业组织可根据章程制定发布行业服务佣金收费标准


指导意见、技术合同示范文本、技术转移服务合同/协议示范 文本等 , 引导行业规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四条  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备案技术转移机构 ,优先 推荐申报四川省技术转移机构、 国家技术转移机构。

第十五条  对能力业绩突出、做出重大贡献的技术经理  人,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根据职称评定相关规定, 破格申报技术经纪职称。

第十六条  各区( 市)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市直有关 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央在蓉及省属单位应当制定实施支持本 地区、本行业、本单位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理人队伍发展 的政策措施。

第十七条  在蓉高校院所、科研机构 、 医疗卫生机构、 技术转移机构等应建立完善有关机构和人员参与技术转移 服务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4 年 XX 月 XX  日起施行,有效 期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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